张三2002年与前妻离异,儿子由前妻抚养。张三同年和闫丽再婚,2005年两人再生育一子。2010年,张三因祖屋拆迁,获得了千万元拆迁款,之后赶上2014年的大牛市,张三将资金投入股市,两年之间在股市中翻了好几倍,实现了财务自由。
2018年底,张三在一次体检中查出了肝癌晚期,在去世之前,张三立下了遗嘱,将名下财产分成三份,一份给大儿子,一份给小儿子,其他的留给了妻子闫丽。但对于妻子名下的份额,张三要求妻子不得再婚,如果再婚,视为放弃该部分遗产。
半年后,张三去世。闫丽将张三的两个儿子,张三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但确认遗嘱中有关不得再婚的限制条件无效。
显而易见,遗嘱中不许闫丽再婚的条件,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由,自然是无效的。但遗嘱中关于分配给闫丽的内容是否也同时无效呢?
一般地,张三的两个儿子按照遗嘱可分得相应的遗产,那么其他遗产部分则由于违法的限制条件,遗嘱内容无效,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在张三的父母、儿子和闫丽之间分配该部分遗产。同时考虑到闫丽的配偶身份,对张三照顾较多,可以多分遗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虽然遗嘱中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内容,该限制条件无效,但对应的遗嘱内容仍是有效的,在本案中,闫丽仍然可以获得余下的遗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当认定遗产的范围,虽然张三立了遗嘱,但遗嘱是对家庭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将原属于配偶的部分进行分割,其他部分才是遗嘱应当处理的财产。
当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比较复杂,牵扯到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的性质等。在具体甄别时,应根据特定的财产情况依法进行区分。
笔者提醒,在设立遗嘱时,除了要高度重视遗嘱的合法有效性,高度重视遗嘱设立的细节,还要注意不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要违反公序良俗,以免在遗嘱执行过程中给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时,可以考虑选择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得到有效的执行。
(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