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3-06 04:28:52
2025年3月3日,位于嘉定的老侯急匆匆赶到我们律所,原来,老侯被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原来,老侯三年前和朋友张三、李四注册了一家生态农业发展公司,从事绿色蔬菜的种植,三位股东分别占股40%、30%、30%。虽然公司经营的比较顺利,但由于这两年经济形势不太理想,绿色蔬菜价格定位过高,销量回落明显,老侯身心俱疲,正好老侯的远房侄子看好生态农业,老侯决定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侄子小侯。 老侯将拟退出的决定告诉了张三和李四,张三李四非常反对小侯的加入,提出老侯股权应当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但在小侯的强烈要求下,叔侄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了张三和李四,希望两位朋友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张三和李四拒绝配合,并将老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那么,老侯和小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内部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可以随时自由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股权优先购买权。 此时,转让股东应以书面的形式或其他有效形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其他半数以上股东虽然不同意转让,但又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具体到本案,由于老侯没有以书面等形式正式通知,未征求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此时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此时,如何看待老侯和小侯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这种认定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应当注意到,虽然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时,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为了保护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一般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此时,小侯这样的受让股东虽然不能继续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基于股转合同的有效约定,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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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峰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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