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若委托方迟延支付制作费,制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前述约定是否是结算与清理条款?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微短剧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微短剧,甲分四期向乙支付制作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超过5日迟延支付阶段制作费,乙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
履行
甲依约支付了三期制作费,但第4期制作费超过5日未支付。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已收的前三期制作费不予退还。
问题
违约责任条款,即乙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的约定是什么性质?
评析
本文认为,一方如出现约定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费或款项不予退还的约定系结算与清理条款。
武汉泽泰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龙腾旋塑交通安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争合同约定“泽泰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金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泽泰公司所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含可拆可搬移的设备、设施)无偿归金鑫公司所有,已收款项不予退还:(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或其他应交费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347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条款系清理条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4077号民事裁定认为:“上述关于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分的条款,实为双方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在解除土地租赁关系后,对地上附着物的协商处理,原审判决认定该条款为清算条款并无不当。虽然案涉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合法的审批及许可手续,但并不影响双方就案涉建筑物、构筑物达成的清算协议效力。泽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公平原则等因素对案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与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清算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与清理事务的处理方式。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包含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清理是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系清理与结算条款。
结算与清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而且,如果当事人一方未按照有效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履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上述条款性质争论的意义在于,若该条款系违约金条款,因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给付,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适当调整。而结算与清理条款,特别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达成的清理条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通常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