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开机时,投资款是否必须足额募集到位?未足额募集到全部投资款的开机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2023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投资款1亿元,乙出资2000万元,享有20%的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权。乙出资款应在签约后30日内付清。影片应在2023年6月1日前开机。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
履行
2023年5月30日,影片开机。乙要求甲披露影片投资款已足额募集到位的情况,甲未披露。
争议
乙认为,影片投资款为1亿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应出资8000万元。甲应在开机前将8000万元募集到位,现甲未募集到全部投资款便开机,构成违约。甲不认为其构成违约。
问题
投资款未足额募集到位,开机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案争合同只约定乙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没有约定甲投资款支付期限,甲虽然负有对影片出资8000万元的义务,但因为没有约定该义务的履行期限,故乙关于甲需在开机前足额募集到8000万元投资款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影片项目投资巨大,通常有众多投资者,所需资金一般由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募集而来。实践中,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一般不会约定主要出品方在开机前应支付全部的投资款,或者在开机前将全部投资款募集到位。因为该种约定不符合行业惯例。投资款足额募集到位后再开机确实可以降低项目风险,防止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导致项目夭折的风险,但前者只是理想状态。如果资金是募集而来,募集资金所签订的协议即为联合投资合同,投资方为联合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为规避投资风险,投资款多会选择分期支付,一次性付清的情形并不多见。影视项目是高风险投资项目,存在很多的不可控因素。如果在开机前付清投资款,当项目出现不可控的风险时,投资方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
例如,联合出品方在开机前付清投资款,可能出现如下情形:第一出品方因为债务问题涉诉,其账户被冻结,进而无法再履行开机义务;第一出品方将投资款挪作他用,不再开机;特殊题材的电影虽然通过备案,但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化,按原计划拍摄后影片能否通过审查,能否取得公映许可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主创或主演变化,需要更换,但短期内又无合适人选接替,项目可能会陷入停滞,无法开机;第一出品方对项目内容虚假陈述,存在欺诈,投资方选择撤销合同,但已付投资款已被其转移等。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投资方都面临无法收回投资的不利局面。因此,对于联合出品方而言,分阶段、按一定条件支付投资款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如笔者所见,可以将开机、拍摄过半和杀青作为付款节点。故而,基于募集行为产生资金,投资方为规避风险大多会分期支付投资款,开机前通常不会将款项支付完毕。
除非投资款系出品方自有资金,出品方自己可以控制,只要以联合投资合同募集而来的资金,均存在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风险。该类风险可以预测,也可以预先设定违约条款的方式适当控制,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但却不能完全避免。
开机前未足额募集到位全部资金存在两种情况:其一为签订联合投资合同,但开机前资金并未全部到位,即有合同但未履行;其二为未募集到全部资金,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金额低于约定的金额甚至未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本文认为,前述两种情形下,开机虽承担风险但均不构成违约。前述情形下之风险系商业风险而非法律风险,在合同约定有明确开机时间的情形下,未开机或迟延开机,其后果是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在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中,吸取资金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开机拍摄制作影片,资金只是完成前述义务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开机后负责募集资金的一方可能将资金募集到位,完成影片的拍摄,也可能未募集到位,使影片停机。如果是后者,若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则应允许其补救,若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则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若发生解除事由,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