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受托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影视视觉特效工作,不宜认定违约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24 10:22:04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视视觉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影视镜头制作视觉特效,受托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如迟延将承担违约责任。若受托方虽积极履行合同但仍未在约定期限完成工作,是否必然构成违约?

约定

2022年3月1日,甲、乙签订《视觉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拍摄的电影提供视觉特效服务,乙应该按照甲的要求完成视觉特效制作,乙交付的视觉特效成果应能通过甲的验收。合同没约定具体的制作标准,只约定应按照甲的要求制作,如不符合甲的要求,甲有权要求乙修改,直至甲满意为止。对于甲已经验收确认的成果,如甲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乙重作。合同约定,乙应该在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视觉特效制作工作,交付所有工作成果,如迟延完成工作,应按合同约定制作费的20%支付违约金。

履行

签约后,对于待制作的视觉特效的镜头,甲的项目负责人、导演、制片人之间经常有分歧,提出的制作要求经常出现模糊不明确或前后冲突的情形,对于已经交付经甲确认的特效镜头,甲也多次提出新的创意,要求乙重作。履行期间,乙按照甲的要求提供服务,但在2022年10月1日前,只完成90%的工作量。甲主张,乙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诉请乙支付违约金。

问题

乙是否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为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影视视觉特效制作与软件开发工作有相似之处。首先,视觉特效制作周期较长,而且需要委托方的明确其制作要求,但视效制作的要求和标准具有抽象性,一方面其具体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受托方对委托方要求的领会也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基于表达不当或沟通不畅等原因,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要求领悟存在偏差在所难免,而且,参与视效工作的委托方人员众多,个别情形下还存在变动的情形,导致委托方提出的要求并不统一,甚至出现前后冲突的情形。影视视效制作也非一蹴而就之事,在视觉特效制作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视觉特效的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也属正常。

其次,视觉特效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重作情形,如果因为委托方对于已验收确认的工作成果提出新的创作构思,要求受托方重作,重作必会拖缓履行进度,若重作次数较多,受托方显然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视效工作。

影视视效制作有其特殊性,尽管合同约定有明确的交付全部成果或完成全部工作的期限,但如果受托方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且无过错,造成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原因是因为对制作要求的沟通、变化以及非因受托方原因重作的,受托方通常不构成违约。

参考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44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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