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微短剧投资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24 10:20:19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之间口头协商共同投资微短剧,但没约定合作投资的微短剧名称和数量,待分配收益时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情

甲计划拍摄制作几部微短剧,与乙简单沟通后,乙表示有投资意向,当即转账50万元。此后甲出品的微短剧丙(以下称丙剧)上映,产生巨额收益,乙要求甲结算发行款。甲称乙虽然有对其有出资行为,但投资的并非丙剧,因此,乙无权向其就丙剧提出发行款分配主张。简言之,甲辩称,甲乙之间就丙剧并无联合投资合同关系,合同未成立。

争议

甲乙对双方之间是否就丙剧存在投资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对于双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评析

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合同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 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某”签名被证实并非唐某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某不能证明“唐某”字样的私章为唐某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某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某与程某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由该案可知,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是民事主体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合意,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应对合同的必要之点和非必要之点进行区分。合同的必要之点决定着合同的类型或性质,对于某种类型的合同,依据其本性系不可缺少的因素,如缺少则无法确定合同的类型或性质,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和价款为必要之点,缺少标的物无法交易,缺少价款,则无法确定是赠与或是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合同的必要之点中的标的,通常应结合合同的具体类型而定。

该案中,除甲乙名称外,对于标的和数量的约定均不明确。首先,对于投资合同关系,投资方基于投资有权享有收益的分配权,而收益的分配以投资标的物为基础,标的物不同,收益和风险也不同,若对投资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则无法进行收益分配;其次,甲拍摄制作多部微短剧,乙只有出资行为,双方并未约定投资微短剧的数量,即未约定对甲拍摄制作的某部微短剧投资,也未约定对甲拍摄制作的全部微短剧投资。因此,基于乙主张的投资合同性质,合同的必备要素中的两项均欠缺合意,乙应该对投资标的物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应由乙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提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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