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专有授权给被许可人。电视剧改编权授权是否包含网络剧授权?
针对同一影片项目,当事人本可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处理,却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和委托制作合同两个合同文本,如何区分两份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合同还是合同联立,又或者是同一法律关系?为何要如此处理?是否在为一方设局或埋雷?
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导演应该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导致进度迟延需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间,导演存在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的行为,履行行为与约定不一致,那么如何考察导演行为的违约性?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影视相关的造型服务合同虽名为服务合同,但性质应为委托合同。甲、乙签订《影片造型服务合同》,约定乙为甲拍摄的影片提供整体造型服务,工作内容包含:为影片提供造型指导及设计,同时在筹备及拍摄期间完成影片的造型、服装及梳化工作。甲向乙支付酬金500万元。乙应接受甲的管理,遵守甲的摄制规定,遵照甲的合理指示工作,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甲的意见为准。
一方为吸引另一方投资影片,承诺票房不低于10亿,另一方信赖该承诺对影片投资。上映后票房远不及预期,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作出承诺的一方指责另一方有违基本诚信,理由是在票房失败后追究其法律责任,系将亏损的风险转嫁其一方承担,而且详细阐述达成10亿票房系极低概率事件,本不该有所期待。承诺者无过,信赖者有错。究竟谁有违诚信?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负责制作并管理资金,另一方有权了解制作成本,但未约定了解的方式。影片上映后,双方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一方要求提供会计账簿、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另一方认为合同只约定其有告知义务但未约定需提供前述财务资料,故予以拒绝。该方是否有提供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宣传资料虽未被载入合同,也为合同内容。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签订的合同书为限,签约前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宣传资料也可成为合同内容。影视投资合同签订前,募资方也有发送项目书的习惯,而项目书的内容有时也不被载入合同,项目书是否是宣传资料?能否参照前述条款将项目书中内容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也未规定,解除事由发生后,违约方未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超出合理期限,解除权也产生消灭的后果。
影视投资合同约定,若一方存在特定违约行为,另一方需退还全部投资款。该种约定是约定解除权条款还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约定的专项违约责任?特定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能否同时提出解除合同与退还全部投资款的请求?
一方当事人对影片出资,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制作,针对同一影片项目双方分工不同,权责各异。双方因纠纷解除合同后,当事人提出相反的权利主张,一方要求退还投资款,另一方主张已收款项不予退还。前述主张是否受法律关系的影响?合作创作关系还是委托创作关系对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有何影响?
影视投资合同纠纷中,诉请解除合同只是手段,退还投资款才是目的。若无法实现退还投资款的诉请,是否解除合同并没有现实意义。通常情形下,在影视合同解除之诉中,当事人会同时提出解除合同与退还投资款两项诉讼请求,而实践中,如支持解除主张也多会对投资款作退还处理。但是,是否存在既支持解除合同又驳回退还投资款请求的情形?实践中尽管该种情形较为罕见,但确实存在。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作出意思表示,提出性质的主张,之后又对合同性质提出新的主张,在后表示能否推翻先前表示?
当事人在影片相关合同中约定,如一方存在约定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合同性质不同,约定退还款项的性质是否存在差别?约定退还影片投资款和退还影片制作费有何不同?
当事人在在项目书或宣传资料中载明的影片制片方与合同书中约定的制片方不一致,履行中,一方提出应该以项目书内容为准,理由是另一方知悉未持异议。当事人之间对此产生争议,应如何确定制片方?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制作费支付进度与制作进度保持一致。如果当事人对制作进度约定不明确,存在如约定冲突或变更约定等情形,制作进度是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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