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无担保债权的价值。但超出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制作费3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签约后3日内乙向甲支付定金900万元,如乙有根本违约行为,无权要求甲退还定金。
履行
签约后,乙向甲支付900万元。后双方因乙违约而产生纠纷,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通知乙解除合同,已收9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争议
乙认可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主张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该退还。
问题
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案争合同约定,乙支付的定金数额为900万元,合同标的额系3000万元,定金以600万元为上限,乙支付9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双方约定,如乙有根本违约行为,无权要求甲退还定金,则案争定金系违约金,乙认可其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同意解除合同,故其无权要求退还600万元。
对于已付的300万元款项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只是规定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属于定金,但未规定是何种性质及如何处理。在某金银精炼公司与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行纪合同约定的定金未超出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视为合法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已超出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视为预付货款。因此,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通常视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该案中,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承担对影片出资的义务,其款项性质系制作费,故300万元系乙给付的影片制作费。
对于已付300万元制作费的处理方式,本文认为,应该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理。若甲乙约定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依据其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依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不可同时适用,若甲选择定金责任,如损失高于定金,甲仍可要求乙赔偿损失,即主张不退还300万元制作费。具体而言,300万元制作费能否退还主要取决于乙的违约行为、过错及造成的损害结果,例如300万元制作费已被使用,但影片项目仅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开机,完全因为乙自身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而终止。在300万元已被投入且无产出的情形下,则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权要求甲返还300万元,因为在该种情形下,甲将300万元退还给乙实际是由甲承担乙的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