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已收费用不予退还,解除权消灭后还能否主张不退已收费用?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5-03-18 13:05:32

【原创】文/汐溟

《约定违约行为发生时艺人有权不再演出,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是否系约定解除条款?》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如何识别约定解除权条款,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产生后,该方当事人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导致解除权消灭。本文讨论,若解除权消灭后,在对方解除合同时,能否以不予退还款项的约定作为拒绝退款的抗辩?

约定

2021年3月1日,甲乙签订演出协议,约定乙参加甲组织的演出,演出时间定于2021年5月1日。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协商在原定演出日期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超出六个月乙有权不参加演出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履行

签约后,甲向乙支付50%的演出费。演出因疫情取消,且此后六个月因疫情影响仍无法举办。之后一年内,双方多次就恢复演出进行协商,但均未能成功。2023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已收款项不予退还。

问题

收到乙通知后,甲也向乙发出解除通知,主张乙解除权已经消灭,其不享有解除权,但甲同意解除合同,只是乙应退还部分款项。此时,乙以协议约定的不予退还款项的内容作为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乙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协商在原定演出日期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超出六个月乙有权不参加演出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系约定解除条款,乙有权不参加演出系约定解除权,不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系对解除后法律后果的约定,但并非违约金责任。不退还款项与支付违约金有本质区别,二者的适用条件也有完全不同。不退还款项系违约方丧失利益,无权提出退还主张,而违约金责任系违约方主动承担给付义务,前者系不作为,后者系作为。违约金责任系新的给付义务,可以与解除权分离,单独适用,具体而言,即便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不行使解除权或者解除权因超过除斥期间消灭,但仍可主张对方的违约金责任,因为违约金责任系针对违约行为而设立,只要违约行为发生,守约方即可主张。而不退还款项虽然也针对违约行为而设立,也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但该种责任并非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非恢复原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性质。不退款项是在解除的情形下,双方对合同钱款的清理与结算,通常不应脱离解除而单独存在。该类约定存在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对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另一方行使解除权,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对各自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的预先约定。脱离解除而单独适用则有违约定的初衷。例如,合同继续履行,乙参与演出,不涉及已收款项退还的问题。

反之,如果乙不享有解除权,在甲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议解除的场合,如前所述,不予退还款项系在乙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赋予乙的权利,在乙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时,乙的该项权利也消灭。故关于不予退还款项的条款,缺乏适用条件。尽管乙的解除权已经消灭,但甲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实际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协议解除的,仍需根据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种违约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而非乙基于合同关于不予退还款项之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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