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小程序剧,将未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约定为解除事由。履行期间,主张解除的一方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小程序剧上线后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约定
甲乙联合投资小程序剧,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以甲名义开设专用账户,乙负责管理资金账户,甲应按照乙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如果甲未按照乙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乙有权解除合同。
履行
甲开设专用账户后,乙拒绝管理,而是交由甲自己管理账户。筹备及拍摄期间,乙在工作群中,甲于群中同步筹备及拍摄进度,乙未对资金的使用和计划提出任何异议。后小程序剧上线,项目亏损。乙主张甲未按经其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构成违约,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问题
乙是否享有解除权?
评析
本文认为,结合甲的履行行为及乙的履约表现判断,乙不享有解除权。理由如下:
首先,小程序剧已上线发行,项目产生亏损的结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讲,即使仅因为双方对发行收入的结算而未完毕,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均已履行,且甲没有拒绝结算或拒绝履行结算义务的表示,合同也不应解除。
其次,乙主张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上述约定的解除事由是甲未按照乙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其构成要件有三:乙同意过资金使用计划、甲未按该计划使用资金、甲未按乙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的行为给项目及乙的利益造成损害后果。但前述三个要件无一具备。乙没有行使资金管理权,未参与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因无该前提,甲未按其计划使用资金的事实也不存在,而且甲的资金使用行为也未给乙造成损失。故,约定的解除事由并未发生。
再次,双方对权责的约定为,乙不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但管理资金账户,控制资金的支出,同时享有资金使用的确认权,即甲使用资金,包含资金的使用金额及用途等应经乙同意。前述事项的约定,既是乙对项目的监管权利,也是其义务。签约后,乙拒绝管理账户,也未再履行监管资金使用的职责,一方面,乙主动放弃职责,存在违约及过错,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另一方面,乙拒绝管理专用账户,也未再履行监管资金的职责,该种行为于甲看来,系乙以实际行为作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乙放弃前述权责,将前述权责交由甲处理,乙不再参与,而甲也未再要求乙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双方对此达成合意,即双方以实际行为的方式变更合同关于管理账号及确认资金使用计划的约定,将其变更为由甲单方负责。对于乙行为之信赖,甲之利益也应受到保护。
第四,乙虽未直接参与筹备及拍摄,但于微信群中,对于相关事务完全知情,如开机、拍摄必然涉及资金的使用,基于诚信原则,即便甲未要求乙确认资金使用计划,乙也应知必会产生费用的支出,乙也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要求甲对支出作出说明,但乙默认不作为,既说明其放弃监管权,也说明其认可由甲单独处理该类事务。此后再作出不予认可的表示,有违诚信。
第五,对于乙提出的主张,乙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乙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甲有不当的资金使用行为。乙前述主张的动机,只为解除合同寻找理由,以实现其收回投资的目的。拍摄期间,乙便应主动要求甲提供资金使用计划,但乙未提出,上线前其也未提出,待上映亏损结果发生后才提出,实际是将亏损的结果转嫁给甲独自承担。
最后,影视类合同的解除最大的特征在于,解除权应在上映前行使,除发生上映后一方拒绝结算收益的根本违约情形外,上映后解除合同一般难被支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通常在上映前发生,主张解除的一方在上映前也知悉对方违约的事实,但其未行使解除权,坐等上映,若盈利,则放弃解除权,若亏损则行使解除权,此时再行使解除权有违诚信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