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小程序剧发行的一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原因长期无法结算,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5-04-02 14:50:59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或小程序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应按月结算收益,同时约定以该方实际收到收益为准。若该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未向其结算收益而无法向相对方履行结算义务,相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约定

甲、乙签订《小程序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小程序剧,制作费40万元,乙投资1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该剧取得的充值收入扣除发行成本(主要是投流费用)后为可分配发行净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按月结算。该剧上线后次月,每月10日前,甲对上月乙可分配收益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单》,双方对该《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甲向乙支付收益,但具体结算时间以甲实际收到该剧收益时间为准。

履行

该剧上线后,甲并未向乙出具《结算单》,乙催告甲出具充值收入和投流成本的相关凭证及《结算单》,甲称因其委托丙发行,丙未向其出具故其无法向乙提供充值收入和投流成本的相关凭证及《结算单》。该剧上线6个月后,甲仍未提供。乙通知甲解除合同。

争议

甲辩称,案争合同约定具体结算时间以其实际收到收益时间为准,因其未实际收到收益,故结算期限尚未截至,其不构成违约。乙主张,甲应按月向乙出具《结算单》,且应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凭证,现甲委托丙发行该剧,因丙未向其提供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关于丙未向其提供的主张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

乙是否享有解除权?

评析

对于乙是否享有解除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不享有解除权,理由是案争合同约定具体结算时间以甲实际收到该剧收益时间为准,现甲未收到该剧收益,无法向乙结算,故甲并不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享有解除权,理由是案争合同虽然约定具体结算时间以甲实际收到该剧收益时间为准,但是同时约定双方应按月结算,甲应每月向乙出具《结算单》,故而,出具《结算单》与实际结算系不同义务,案争合同约定的具体结算时间含义是“支付”时间,依据约定,甲应按月向乙出具结算单,双方对当月乙可得净收益进行确认,此后甲再向乙支付收益,如果甲未收到收益,可以自实际收到收益时再向乙支付,但其仍负有按月向乙出具《结算单》并完成结算确认的义务,但甲未履行出具《结算单》义务,且长期无法提供,致使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具备合理性,乙应该享有解除权。理由如下:

第一,案争合同约定,甲负责发行,上线后每月向乙出具《结算单》,确认《结算单》后向乙支付收益。但甲将发行事务委托丙负责,因为丙未向甲提供收入和成本数据,也未向其支付收益,故其无法向乙提供该剧收入和支出的凭证,也无法向乙结算。本文认为,甲将发行事务委托给丙处理,若将发行视为甲之义务,从债务转移的角度看,未经乙许可,甲将发行义务转移给丙,不产生转移的效力,相应的不利结果应由甲承担;若将发行视为甲之权责,从委托关系看,丙受甲委托发行短剧,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应由甲承担,且甲对丙应有指示权,在丙处理不当或存在过错时,仍由甲承担不利后果。故此,在甲负责发行的前提下,其与丙的关系不影响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既不免除其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果由于丙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月向乙出具《结算单》,无法提供收支的凭证,其仍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甲乙的合同签订在前,甲丙的委托发行合同签订在后,基于甲乙合同关系,甲负有按月向乙出具《结算单》和及时支付收益的义务,此后甲委托丙发行该剧,应在与丙的合同中确保前述义务的履行,甲应对乙之义务在与丙的合同中予以确认。若甲未在合同中确认前述义务,则甲存在过错,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合同具有相对性,无论是义务还是权责,当事人本应亲自履行,如果委托第三人履行或转移给第三人,不得损害相对方的权益,如出现不利结果,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据此,甲以丙的原因提出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应向乙承担责任,对于其与丙之间的纠纷,应由其与丙另行处理。

第四,甲的上述抗辩主张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依据其观点,丙未向其支付收益其可以不向乙支付,那么丙拒绝或长期不向其支付收益,其便可以不向乙支付,若该主张成立,将严重损害乙的权益,甚至会导致乙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如果合同约定其负责发行,那么其在与丙的合同中应确认其对乙的义务,如果合同未约定其负责发行,那么其选择丙,也应该对其选择负责。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其都应该对丙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甲应向乙披露其与丙的合同,作为该剧的投资方,乙有权知悉发行执行情况。若丙违约,但甲未对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放任丙违约行为,则甲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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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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