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加入?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5-04-02 14:57:06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增加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对债权人有益无害,故无需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加入已存的债务,为债权人在原债务人之外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通常也被认为和保证一样发挥着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债务加入通常包含如下要件:

(一)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二)债务的可转移性,尽管债务加入并不发生债务转移,但作为承担对象的债务应为可由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三)债务加入合同合法有效存在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真实有效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包含两种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以及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四)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债务加入的通知主体和通知的形式,《民法典》未作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作为通知的主体,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只是连带债务的范围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

对于内部规则,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与债务人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有约定则依约定,没约定则依据基础关系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第三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追偿权,并已履行债务的,依法享有追偿权。若未约定追偿权,依据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确定第三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只是概括性用语,在不同基础法律关系项下对应着相应的请求权,主要包含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无因管理时的请求权,构成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在其履行范围内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相应债务的请求权,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基础关系的,依照相应的基础权利义务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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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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