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视投资合同约定,若一方存在特定违约行为,另一方需退还全部投资款。该种约定是约定解除权条款还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约定的专项违约责任?特定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能否同时提出解除合同与退还全部投资款的请求?
约定
甲、乙签订《网络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网络电影,投资款10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0万元,按各自50%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影片最晚于2023年1月10日前在爱奇艺网站上线发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由于甲原因未能按承诺时间上线发行,即视为甲违约,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金额即500万元。
履行
影片在2023年2月20日在爱奇艺上线发行。
争议
乙主张,甲未在约定时间发行影片,其迟延履行的行为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已构成根本违约,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500万元。甲认为,其虽迟延履行发行义务,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问题
乙的解除主张能否成立?退还投资款的请求能否被支持?
评析
一般情形下,影视投资合同解除之诉中,当事人会一并提出解除合同与退还投资款两项诉请。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退还投资款,因为合同的解除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的清算。当事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与退还投资款两项请求,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清算履行期限的违约责任。若解除前违约方无履行行为,投资款未被使用,则退还投资款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若解除前违约方有履行行为,投资款已被使用,在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形下,退还投资款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但是,即便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不诉请解除合同,对于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也同样有追究的权利。因此,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各自独立,权利人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开独立主张。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除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将特定违约行为约定为退还投资款的事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为约定解除权条款,退还投资款实为解除合同之义,因为将投资款全部退还后,当事人也不宜再主张如发行收益权等合同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当事人对特定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系附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或退还投资款的性质,在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退还投资款的义务产生。尽管退还投资款的同时维持合同的效力具有惩罚性,但该约定系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且当事人能预判到某种违约行为发生时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故其效力应予维持,需按其约定处理。
在北京环球华文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剑因与任萌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争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承诺时间上线发行,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投资金额即四十万元人民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任萌现要求依法解除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文公司已拍摄完成该片并已在爱奇艺、优酷、腾讯、乐视首页上线发行,华文公司只是未按承诺时间上线发行,任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文公司存在足以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故对任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华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应承担退还投资款的违约责任。故任萌有权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华文公司退还其全部投资40万元,对任萌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该案中,当事人同时提出解除和退还投资款两项请求。因为负责发行的一方当事人仅有迟延发行的违约行为,故法院未支持解除的诉请。但因为合同约定如迟延发行需退还投资款,故法院支持了退还投资款的诉请。该案二审支持了一审的处理结果。
参照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本文认为,甲、乙联合投资网络电影,双方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影片的发行取得发行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虽未按约定发行影片,但迟延程度轻微,且已经上线发行,没有证据证明甲拒绝履行收益分配义务,乙的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因此,乙主张的法定解除权欠缺成立条件。但甲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而针对该种违约行为,双方约定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即便乙无解除权,其解除主张不能成立,但并不影响其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甲承担退还投资款的违约责任。
参考判例: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56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