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影片,约定一方应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若违反前述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约定
2023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影片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报审、拍摄、制作、发行。乙除享有署名权和发行收益权外,不享有其他权利。保险条款约定,甲应在2023年5月之前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如影片未在2024年3月1日前制作完成,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履行
甲依约开机拍摄,但未在2023年5月之前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
争议
乙认为甲未履行为影片投保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有权解除合同;甲认为,其虽未履行投保义务,但不构成根本违约。
问题
未履行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案争合同约定,甲应在2023年5月之前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甲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双方争议之处在于,甲的该项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导致乙之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本文认为,甲未履行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案争合同约定,甲、乙联合投资影片,乙除享有署名权和发行收益权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案争合同是联合投资性质,甲乙之间是合作投资关系。乙的主要合同目的是通过影片的发行取得影片发行收入,主要权利是发行收益分配权。乙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影片的制作完成为条件,有赖于甲影片拍摄、制作及发行义务的履行。故,拍摄、制作及发行影片是甲的主要合同义务。前述义务的履行,对乙之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直接影响。完片担保保险,是在甲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拍摄制作义务的情形下,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乙之损失进行赔偿。如前所述,拍摄制作影片是甲的主要合同义务,若甲违反前述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合同约定甲购买完片担保保险,防止甲在出现违约情形时无能力承担违约责任而给乙造成损失,故由保险公司为此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对甲投保义务作出约定的主要意义在于甲应在约定期限前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如逾期未完成,给乙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文认为,甲是否履行投保义务对乙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直接影响,二者并无关联。退一步讲,即便甲未给影片投保,但甲依约拍摄制作影片,仍可保障乙的发行收益分配权,乙仍可实现合同目的。换言之,若甲履行拍摄制作义务,其为影片购买完片担保保险,只是加固乙之权益,反之,若其未履行拍摄制作义务,即便其购买保险,在其无法完片的情形下,乙之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故而,购买完片担保保险只是甲的从给付义务,对乙合同目的之实现没有关联,并非甲的主要合同义务。甲未履行该义务,不会剥夺乙期待的合同利益,不构成根本违约,乙也不因此而享有解除权。
参考判例: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9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