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
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但是在现实中,遇到一些长期病假,事假的员工,或者在一些特殊时间,比如春节假期期间。用人单位会选择给员工停保,或者要求员工承担全额社保费用。这种操作是否合法呢?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认为,长期病假,事假或者春节假期,因为员工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曾享有员工的劳动成果,且未提供劳动的原因不在用人单位。非用人单位过错,所以员工也不应当享有社保的福利待遇。
我们可以理解用人单位的考虑,但是用人单位这么做,违法了。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规章制度,进行工资发放,甚至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是只要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请病假,亦是如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规章制度,进行工资发放,但是依然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简单来说,只要劳动关系不解除,用人单位就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那请假期间个人承担部分应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而言,社保费用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任何时候都应当是个人承担缴纳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承担这部分费用。 用人单位作为社保代缴人,对于长假员工,如果工资够缴纳个人部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不够的话,可以要求员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