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劳动合同上的这些约定是无效条款!

劳动仲裁小阿良 2024-07-15 12:38:39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要求,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社保中心,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发生意外伤害,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后果”。

劳动者因公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所产生的后果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岗期被辞退无需支付工资”。

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管是一个月,还是一周,甚至只是一个小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给劳动者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

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这不意味着权利可以被滥用,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原则上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一致。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x年,劳动者提前离职需要支付公司赔偿金xxx元”。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并伴随有培训成本支出,那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未约定服务期或者不符合约定服务期的条件,通过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限制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这种约定无效。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理由要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只要构成违法辞退,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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