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小时开早会,员工未参加遭开除,法院:变相强迫加班,违法

松鼠搬砖头 2024-05-09 10:18:55
提前1小时开早会,员工未参加遭开除,法院:变相强迫加班,违法!(二审判决)

劳动小便识 2024-05-08 14:5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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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顾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12月16日,顾某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

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

2022年9月5日,部门负责人通知顾某次日7:30要开会,并告知如果一直不能来的话,工作会没法开展;顾某回复小孩上学等真来不了,于次日早上7时许,顾某将数据发送给了负责人,后在9月7日、8日的早上7时许,顾某均将相应数据表发送给了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顾某在2022年9月6日至9日期间,公司多次通知参加早会,无故拒不参加为由,按照《员工手则》规定,于2022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已将该解除事宜通知了工会,公司工会并复函同意解除。

顾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决定书,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60天内作出裁决,某公司不同意该委继续审理,该委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顾某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顾某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某公司以顾某多次拒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公司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在公司部门负责人通知顾某参加早会时,顾某已将家中情况告知了负责人,并明确无法参加早会,后其也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在早会前进行了发送。而公司通知早会时间本就不符合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故通知的早会时间应属于额外加班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早会可在工作时间内予以安排,即便需通过加班安排,也应考虑普通员工的合理需求,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参加加班安排。顾某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本就具有合理、合法理由,不能认定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综上,某公司解除顾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发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根据顾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某公司应支付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13658.7×6×2)。

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定性为“强迫加班”系认定事实错误。早会是必要且合理的,顾某不应连续四天拒绝参加重要会议。顾某连续4天一直拒绝参加晨会这一公司合理工作安排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重要工作进展,并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最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秉承相当审慎的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用人单位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某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顾某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表示客观上难以开早会,但其还是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及时发送给了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完全可以规定在上午8:30开早会,故公司规定早会时间为7:30欠妥,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因此,某公司解除顾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顾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6390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来源于公众号“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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