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04-19 15:35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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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9日,胡某入职某公司,2011年7月起,公司开始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1月起,公司开始为胡某缴纳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2021年5月27日,胡某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
胡某自受伤后,未再回公司工作,双方协商工伤待遇无果,但双方均未向对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自2022年4月起,公司未再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至2022年5月。
2022年5月29日,胡某因病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34758.26元,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金额为26486.37元。
2022年7月20日,胡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单方停止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经本人向公司协商解决均未果……现本人通知贵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022年7月28日,胡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8924.5元、医疗费损失34758.26元。仲裁委裁决后,胡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胡某起诉称: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8924.5元及赔偿因停止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4758.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付。自2022年4月起,某公司停止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因此提出离职,并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胡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始于2011年4月9日,止于2022年7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73427.27元(6384.98元/月×11.5月)。
关于医疗保险损失是否应当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有义务为胡某缴纳医疗保险,因某公司未为胡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的损失,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2022年5月29日至6月1日,胡某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34758.26元,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金额为26486.37元,本院支持胡某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26486.37元。
公司上诉称:胡某在工伤治疗结束且身体已经完全康复的情况下,一直未进行复工,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已经不再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在2022年4月停止为其进行社保缴纳并无不当,因此,胡某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予以支持。胡某在2022年5月9日提出补偿要求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在5月9日即已解除,故该损失并不是公司所造成的,不应当由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开始停缴胡某的社会保险,某公司主张胡某在2022年5月9日提出补偿要求时即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故2022年3月31日开始停缴社会保险并无不当。经审查,胡某虽于2022年5月9日向公司提出补偿请求,但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此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公司未按法定险种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本案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于2022年7月21日,由胡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一审判决某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医疗费损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本案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开始停缴胡某的医疗保险,胡某2022年5月29日至6月1日住院治疗共计花费34758.26元,经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算,政策范围内医保可报销金额为26486.37元,对胡某的该26486.37元医疗保险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
注:(2023)湘01民终14879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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