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小便识 2024-04-22 14:38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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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某教育局对外发布了《教职人员(应届)公开招聘公告》。该公告载明某小学需招聘小学语文教师8人,采取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杨某报名参加招聘,被某小学录用。
2022年8月1日,某小学向杨某发送了《关于签订三方协议和补充协议的通知》,该邮件要求“仔细阅读附件说明,并于8月2日、8月3日将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该电子邮件同时发送了《2020应届附加协议》、《保证金注意事项》等文档附件。《附加协议书》约定“......签订本协议的同时,需在2022年8月3日前交纳一万元履约保证金。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应聘者本人。如应聘者未能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作为用人单位临时雇用他人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纳入用人单位兼课费使用....”。《保证金注意事项》载明“签完附加协议后,应届生教师交纳1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会退回本人,如违约放弃则不退回”。
2022年8月2日,杨某向学校指定账户转账10000元,备注为“杨某-小学语文-保证金”。2022年8月15日,杨某与学校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称其因被录用为公务员而放弃任职资格,工作人员称“耽误了我们一个名额”。
杨某起诉称:某小学在教师招聘中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收取杨某1万元,此后,杨某因被录用为公务员而放弃某小学任职资格,期间并未签署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任何协议。某小学收取所谓保证金的行为无合法依据,该笔保证金系某小学取得的不当利益,故应判决某小学将取得不当利益1万元整返还给杨某。
某小学辩称:杨某经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被录用为小学语文教师,学校向杨某发送了附加协议、注意事项等文件。协议明确表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相关内容,同时注意事项中也明确提到了签订完附加协议后该保证金的退还条件。邮件发送之后,杨某如约支付了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明确款项用途为保证金,因此双方之间的附加协议已经生效,后由于杨某考上公务员,其明确放弃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根据附加协议约定,该笔保证金无法退回。
法院认为:杨某和某小学之间的争议焦点为某小学是否应当返还杨某10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在2022年8月2日缴纳保证金后,未与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杨某也未在学校处工作,杨某和某小学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关于10000元的性质,杨某在付款时注明为保证金,根据《附加协议书》和《注意事项》的提示,该笔款项为“履约保证金”,系杨某与学校后续签约的担保,而非不当得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尚处于签约洽商阶段,某学校向杨某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系向杨某发出签订三方协议的要约;在学校通过电子邮件和注意事项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作出明确说明提示的情况下,杨某自愿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是其以该行为向学校作出了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承诺。后杨某因自身被录用为公务员而未按承诺与学校签订三方协议,系杨某自身有失诚信,杨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杨某主张某小学返还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注:(2022)津0319民初22561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