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洗碗池内洗衣服被开除,主张赔偿金被驳回(二审判决)

松鼠搬砖头 2024-04-26 10:34:39
员工在洗碗池内洗衣服被开除,主张赔偿金被驳回(二审判决)

劳动小便识 2024-04-24 14:5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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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4年10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

公司制定并执行的《食堂规章制度》的第7条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乱扔杂物、浪费水电资源。

张某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公司召开的《食堂规章制度即食品安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强调食堂的规章制度的第4条为: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2020年5月3日13时30分许,张某在公司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个人的工作服。

2020年5月7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洗碗间洗碗池洗衣服)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4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000元。2020年8月13日,仲裁委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张某起诉称: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392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章制度的,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食堂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是强调食堂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之一,张某对于该规定是明知的。况且张某同样知道《食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5月3日中午时分,张某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并有违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张某上诉请求:公司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找借口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在洗碗池洗工作服虽然有错,但是尚不至于被开除,况且其他员工下班后也在洗碗池内洗工作服但未被开除。由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辩称:不接受张某的上诉请求。张某违反规定,在洗碗池内洗涤衣物,且其拒不认错。其公司经营200多人就餐的食堂,张某的行为将危及食品卫生安全。由此,其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经查,张某曾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张某认为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然公司《食堂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为,因该规章制度已向张某公示,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况且,公司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由此,张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锦创公司经营利益。综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公司是否解除其他违纪人员的劳动合同,与该公司本案解除行为合法与否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审查与认定。

注:(2021)沪01民终6903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劳动小便识”,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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