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7日,江西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一位退休老教师被杀,警方用一天时间就抓住了凶手。案子看上去比较普通,但背后隐藏的一些东西耐人寻味。
这个犯罪嫌疑人胡某,1951年出生在江西,初中文化,10多岁参军,当了三年兵,回来后在汽车修造厂工作过,27岁以后一直在化纤厂做临时搬运工。
在供述笔录中,胡某对作案过程作了详细交代。
2001年11月底,胡某因为家里太穷,吃饭都成问题,产生了通过抢劫来解急的念头,要么就成功,大不了一死。
想起自己妻子的一个远房亲戚是退休教师,退休工资比较高,子女工作单位都不错,而且老教师还在炒股票,胡某认定她比较富裕,家中一定有不少现金。
老教师一般都是一个人在家,加上又年老体弱,对自己也不会有什么防范。
同年11月28日上午9点,胡某来到老教师家中,当时只有她一人在。但这次胡某突然害怕了,内心非常矛盾,一直犹豫不决,没敢贸然下手。
同年12月7日早上7点多,胡某对家人谎称去上班,再次来到老教师家中。两人闲聊,看电视,一直到9点多钟,在这期间,胡某心里面一直在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迟迟不敢动手。
因为老教师说要到交易所上去炒股票,胡某看再不下手就没有机会了,一掌将老教师击推倒在床上,用双手扼住其脖子。
老教师惊恐说:做什么?做什么?
胡某说:做什么,我要掐死你。
老教师被掐得透不过气来,连连求饶,胡某害怕对方叫喊,顺手拿起一个方凳猛击其的头部,因用力过猛,方凳被打裂开,将人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只是喘气。胡担心对方不死则必然事情败露,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其下颌处砍了一刀,颈部砍了两刀,直到见老教师不能动弹,也没有气息了方才罢休。
杀人后,胡某用刀撬开床柜、书桌等任何可能放东西的地方,到处寻找现金和值钱的财物,但让他非常意外,失望,寻遍了每个角落,除了在坤包中找到15元现金,再没有找到其他任何值钱的财物。
最后,胡某从床柜中找到了一对旧耳环,从挂衣橱中拿走了一件旧的绿色灯芯绒短大衣。
胡某回到家中,妻子问他带回来大衣哪来的,胡骗她说是人家送的。妻子还挺高兴的马上拿去洗了。
午饭后,胡某家人说去上班,但其实厂子濒临倒闭,他这些临时搬运工下岗,已经无班可上。胡某来到象山路、中山路、万寿宫等地方乱逛,毫无目的地。
期间,胡某从抢来的15元钱,他身上也只有这点钱,当中拿出4元钱,买了一包海鸟牌香烟。4元的香烟,这在他的平常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奢侈消费。他预感到很快就会被抓获。
果然,当晚9时许,公安人员出现,并在胡某家中缴获其所抢耳环一对、灯芯绒短大衣一件,剩余的赃款——11元现金。
这个时候,罗妻才知道,那件短大衣居然是丈夫杀了一条人命抢来的。
而在胡某家人眼中,他居然是一个很有家庭责任感的好丈夫、好父亲。
胡某供述过,1982年结婚后,一直租房住,生有一儿一女,全家仅靠他做临时搬运工每个月几百元的微薄工资为生。
每个月除了要交房租,妻子还患有慢性慢性病,只能在家里干干家务,还要花钱买药,一双子女还在读书,令他不堪重负。
2000年12月,要倒闭的化纤厂开始对胡某这样的临时工停发工资,每个月只发几十元的生活补助。2001年4月,厂里发了一个月的工资500元,从5月份开始又停发了。
而这一年,胡的儿子正念高三,如果因为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就太可惜,女儿中专刚毕业,正在找工作。
在这种苦闷的心理重压下,胡某选择了抢劫作为出口。一开始他想到大街上去抢,但自己年纪太大了,根本没有这个体力。抢劫熟人就意味着必须杀人灭口,但已经穷途末路,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在罗妻的眼中,丈夫是个非常憨厚老实的人,在化纤厂二十多年,没有一个人说他的不是,在家里和邻里关系也处得很好,从不和人家吵架,对自己的家人也很好。
案发前,她经常向胡要钱家用,胡总是讲借不到钱没有办法,常常叹息说:我也烦得死。
案发后,罗妻想起这些事就非常揪心,自己二十多年没过过好日子没什么,但现在儿子读高中每年要800元左右,从娘家里经常拿些米来吃,兄弟姐妹也轮流拿米来吃。特别是最近这段日子……儿子要交补课费80元都交不出……
胡某被抓后,更惊慌失措的是他的女儿。在胡作案之前,刚中专毕业的女儿在某商场找到一份化妆品推销工作,但需要交500元押金。女儿向胡说了此事,胡某答应尽快想办法。
案发后,胡的女儿受了刺激一样喋喋不休在母亲面前念叨:妈妈,是不是我不该向爸爸提交押金的事?是不是我逼着爸爸去做这个事?是不是我害了爸爸?
母女一直不知道的是,胡某隐瞒了自己有犯罪前科,他在七十年代因盗窃罪服刑五年。
而富有戏剧性的是,胡某二十多年前的盗窃罪判决书中与二十多年后的抢劫罪判决书中,居然同样都有一件灯芯绒上衣。
如果说七十年代一件灯芯绒上衣会成为作案目标的话,那么到了二十一世纪,这样过时的衣服仍然成为抢劫犯罪的赃物,就不能不说是件稀奇的事了。
更令人唏嘘的是,胡某二十多年盗窃多起好歹得了710元财物,失去五年的人身自由,而二十多年后,却因为抢劫15元现金而失去生命。
开庭时,检查院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主要提了三点: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被告人面对一个退休妇女,犯罪手段残忍;三是被害人生前对被告人的家庭有过帮助和接济,被告人忘恩负义。
胡某虽然在看守所也萌发了求生意志,请检察院转告妻子请律师,但他妻子哪里有钱。
所以是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居然一直强调本案证据不足,在证据的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显然是在敷衍。因为本案是一起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证据链很全。
如果真想给胡某求一线生机的话,应当在于强调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维持家庭生计而不是贪图享乐,而且认罪悔罪,主观方面还不是罪大恶极,求得法庭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2002年4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没有出现关于犯罪动机的表述,没有提及胡的家庭境况。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没有提出酌定从轻的意见和理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
胡某表示对判决不服,理由是:我杀了人,我是为了养活家人,我生活困难不行才做这个事。
对于胡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2年5月21日,胡某被执行死刑。他死前的遗言非常短:叫我家里人把毛线(是看守所干活得到的?)、大衣拿回去,其他东西不要,叫我老婆好好带好两个小孩。
一般来说在看守所和监狱用过的东西是不能带回家的,何况还是个死刑犯,因为那些东西沾满晦气。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胡某死前一定舍不得丢弃这些衣服,虽然是毫不值钱的东西,但他仍然想要留着给家里用。
这个可恨可悲,一生都生活在贫困中的杀人犯,到死还念念不忘仍然生活在贫困中的妻子儿女,要把自己身上仅有的东西留下,这是他临死前唯一能为家里做的。
这个案子从案发到死刑执行的效率挺高,半年就结束了,那个时候有的小案子,可能半年也才开庭而已,有点不同寻常。
胡某以命抵命是应该的,我们也没必要觉得事出有因,有什么可怜。只是全社会应该多关心一下类似这样贫困家庭,比如胡妻身体如何,是否有钱买药?他女儿是不是找到了工作?他儿子是不是考上了大学,如果没考上,能找到什么工作解决温饱,会不会步父亲的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