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9日,南昌发生一件命案,死者被砍了26刀,挺惨,那么双方究竟有什么恩怨呢?
1986年,年轻小伙儿熊某从地来到南昌梅岭菜场以卖鱼为生,因为老实厚道,生意做的还不错,娶妻生子踏踏实实。
1997年,时年17岁梅岭乡本地人樊某同他父亲也来到该菜场卖鱼,与熊某的摊位相邻。他的到来,从此打破了熊某平静安宁的生活。
虽然年纪挺小,但霸道强横的樊某仗自己是当地人,经常找借口欺负性格懦弱的熊某,指责:你外乡人还到我梅岭做生意。
熊某(64年生人)大樊某16岁,但为了生存,每次都忍气吞声,不敢反击。
1998年3月底的一天,熊某带着老婆、孩子在梅岭菜场卖鱼,熊的儿子不懂事,在樊某的摊位上站了一下,樊某就敲了熊某儿子的头,熊的老婆与樊理论,也挨了樊某的打。熊某只是和樊争执了几句,最终还是强压了心头的怒火。
同年4月18日,熊与樊同在水产码头贩鱼,樊诬赖熊偷了他的鱼,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樊仗着自己跟保卫人员熟识,借机用手电筒殴打熊某,熊某见樊某年纪和个子比自己小得多,还这样欺负自己,感到忍无可忍,一把抓住樊的手,用手电筒打了一下他的头,将头打破了。
樊某找人将熊某带到水产保卫科,保卫人员将熊铐上手铐,吊在窗户上。后来熊的小舅子赶来,赔了500元钱给樊某,保卫人员这才将熊放走。
这件事严重挫伤了熊的自尊心,想起一年多对方对自己的种种欺凌,压抑在心头多年的怒火终于要跟火山一样爆发。
第二天傍晚,熊某来到八一桥附近的码头看了看贩鱼的情况。晚上8点钟左右,熊某回到他与樊某等鱼贩经常借住的餐馆,先在一楼吃饭,吃完饭看了一会儿电视,然后上楼睡觉去了。
熊某来到房间,看到平时睡十来个人的地铺上只有樊某一人在睡觉。躺在地铺上,熊某一直不能入睡,翻来覆去想起很多事。
到了深夜12点左右,熊某看还是只有他与樊某两个人在楼上,觉得这是难得的机会,于是就萌生了杀机。
熊某后来单案后供述,当时他从地铺上坐了起来,就这样坐着想了很久,就是否要杀人作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
熊某首先想到的是樊某现在才长到18岁,就如此欺负他和他的妻子孩子,以后等樊长大了,自己一家人更要受他加倍的欺负,如果不杀死樊,自己就只能继续这样忍受下去,生活永无宁日。
但接下来又想到了杀人的后果,不禁心里发虚。杀人想法动摇时,又想到昨天樊某对他的欺负,和平时对自己家人的所作所为,如果今天不动手,日后难有这样的机会,思量再三,还是仇恨占了上风。
下定决心后,熊某来到餐馆一楼,在厨房里找到一把菜刀,上到二楼,轻轻走到樊某身边。他手拿菜刀,看着正在熟睡中的樊某,再次迟疑起来。
就这样站在樊某身边犹豫了10多分钟左右,一看时间已经到了凌晨1点,熊某不再犹豫,举刀对着樊的颈部砍去。
樊某被砍醒,含糊惊叫了一句:老板……熊某没等他喊出第二句,又接着朝他颈部、肩部、腰部等处猛砍,樊挣扎着向房间的阳台方向爬去,熊某继续朝他身上砍去,数不清砍了多少刀,一直到樊爬到墙边上,不能动弹了,这才停止砍杀。
停手后,熊某也来不及察看是不是已经死了,慌忙把菜刀往被子上一扔,就下楼逃离了餐馆。后来《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死者体表共26处创口,其中仅头枕部就有13处砍创
逃出餐馆后,熊某一路上吓得浑身发抖,打出租车,再坐客车到了吉安。逃到广州待了半年,又到温州落脚,一直运煤气为生。
截止2002年6月4日被抓获,熊某在外潜逃了4年1个月零15天。这4年多的时间里,熊某的家人一直都不知道他的下落。
2002年10月11日,该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旁听席坐了很多死者的亲属,8点30分,被告人熊某被法警押进法庭,旁听席上的这些人全都气势汹汹地瞪着他。
法庭调查开始后,熊某首先向法庭作了陈述:樊某在菜市场经常欺负我,我做生意十几年都没跟别人发生过矛盾,他打过我小孩和我老婆,还用语言侮辱我。他诬陷我偷了他的鱼,他看我是外地人就用手电筒打我,还说菜市场他有几个舅舅在。我气得很,打了他的头,我赔了他500元钱,他们还逼得我写了一张赔礼道歉的条子。他父母也来了,摆明了以后还要欺负我的,我选择了错误的做法,就把他杀死了……
辩护人举证阶段,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调取的三位当年同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卖鱼的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樊某的为人表现以及樊某平时对熊某的欺负。
检察院的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个比较少见)。控辩双方没有激烈交锋,不到一个小时庭审完毕。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遭到了死者亲属一大群人的围堵和质问。
公诉人回到办公室后,就接到法院庭长的电话,告知死者家属群情激愤,几十个人一起冲到她的办公室,对公诉人当庭建议死缓表示强烈不满,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
庭长表示,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合议庭本来可能会考虑判处被告人死缓。但现在死者家属唯恐被告人不死,判决之前还会使用上访、闹访甚至围堵国家机关等各种手段向法院施压,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
检察院的领导也对公诉检查官进行了一番批评教导,提出量刑建议不是公诉人个人能够决定的,应当事先向检察院领导汇报,得到批准,不可擅作主张。死刑案本来就很敏感,要注意双方家属的情绪。
2002年10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刑。
2003年1月13日,熊某被执行死刑。
在执刑法官对熊某验明正身时,熊某仍然如一审宣判时那样,一副无奈茫然的表情。
法官问熊某是否有遗言、信札时,他只留下了一句话:没有什么说的,不想惊动家里。
鱼贩子里能混成高启强这样大起大落的,当然是凤毛麟角!但就算是泥捏的人也未必没有脾气!仗着自己是本地人,一再欺负别人是不道德的,再老实的人都有忍无可忍之时,那将是双方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