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扩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时效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我国人事争议仲裁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仲裁活动正常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有效期限,即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就丧失了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作其他处理;在规定的时效届满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属手当事人超过审裁申请时效的,则撤销案件。由此可见,仲裁时效是当事人依法获取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界限,一方面它赋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享有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它规定当事人如不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此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权和胜诉权。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原为被申请人职工。2019年11月28日,赵某在工作中因制止同事杨某和李某斗殴,被误伤轻微脑震荡。几日后,杨某反咬一口说是赵某殴打杨某,并要赵某赔偿损失。次月,市公安局下达裁决,要赵某赔偿杨某1000元。赵某因不服市公安局裁决一事,与被申请人公司发生争吵,并被迫停止工作。此后,赵某便不断到相关部门反映不公正遭遇。2020年6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赵某被公安部门处理后四处上访告状存在旷工事实为由对赵某作出辞退处理。赵某对此不服并不断到国家有关部门申诉。2021年11月,市公安局经复查后依法销之前的赔偿裁决;同时函告被申请人“有关赵某工作问题,请你单位研究妥善解决”。2021年12月底,被申请人人事处告知申请人赵某“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原辞退决定正确”,赵某随即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恢复申请人的人事关系;
2.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被非法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
3.被申请人全额报销申请人因公致伤的住院费和医疗费1104元:
4.被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补偿费3万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仲裁申请时效?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法定情形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在现实中颇为常见。仲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而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关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相关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因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问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问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战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本案中,申请人在2020年6月被作辞退处理后,申请人对此处理不服,一直在向有关部门申诉,这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情形。2021年12月被申请人人事处告知申请人赵某“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原辞退决定正确”,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维持原辞退决定的通知后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劳动者往往不懂得依法申请仲裁,通常采取用人单位负责人表达意见或向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控告、申诉等方式主张权利、寻求保护,时常会出现致使劳动者错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也会由于有关部门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协商、调解而导致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争议解仲裁法》在总结以往劳动人事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作出关于时效中断、中止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委员会在受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要准确把握仲裁时效,注意认定案件中的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情形,不要轻易剥夺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