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网络配图
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某地,有一女子叫翠花(化名),翠花为人热情大方,性格开朗,气质优雅,找到了一位如意郎君,结为夫妻。
翠花和丈夫非常恩爱,在结婚时,丈夫花了不少钱给翠花买了不少首饰。其中,戒指最为合适,翠花每天都戴着,十分好看。
在2023年9月的一天,翠花和丈夫难得有空,两人都懒得买菜做饭,于是翠花就提议去外面吃一顿大餐。
于是,翠花和丈夫来到一家饭馆,翠花选了一个安静的位置坐下。翠花点了店里的招牌菜以及自己喜欢吃的菜。
菜上来了之后,由于翠花是一个爱干净的人,也比较有讲究,怕把油沾到戒指上,于是翠花就把戒指摘了下来,放在饭桌旁边。
翠花想着吃完饭就立马带回去,同时,翠花还不忘告诉丈夫,走之前提醒自己记得拿戒指。
就这样,翠花和丈夫开开心心地吃饭,有说有笑,翠花没有戒指的束缚,很是自在。饭吃得差不多了,翠花就起身去了一趟厕所,回来的时候刚好路过前台,丈夫就对着翠花喊了一句,走了,我买单了。
万万没想到,翠花听到丈夫的呼喊,起身竟然忘记拿桌子上的戒指了,然后就和丈夫离开了。
随后,就有一名女子坐在了翠花的位置上,那女子正是小美(化名)。小美刚好出来这边办事,到了饭点时间,小美就在附近找东西吃,就进来了。
小美低头拿纸巾时,就看到了这枚戒指,小美环顾四周,没看到有人找。小美心想,那就等等吧,于是小美点了东西吃,一直到吃完了,也没看到有人来找。
小美是路过来这边办事,家里离这里也不近,平时很少来这边。小美心想如果自己交给老板,自己又没时间来看着,可能会被老板自己收起来了。小美不放心。
小美吃完买完单后,就出去了。由于戒指有点发黑,看起来没什么光泽,小美就认为价值不高,就放在自己前面的口袋里。
小美出来之后,继续去办理自己的事情,就再也没拿出戒指来看,一直放在口袋里。
翠花和丈夫离开饭店后,也忘记了这件事情,翠花两人也是各忙各的事情。
到了晚上,小美办完事情之后,回到家里已经是晚上了。由于一路舟车劳顿,小美就先吃饭,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小美突然想起来,今天白天在饭店里捡到的戒指还放在口袋里。
小美还打算把这件事情告诉家属,说自己捡到了一枚戒指。于是小美就立马站了起来,掏了掏口袋,结果没发现有戒指,随即两只手一起找,口袋也翻了出来,还是没看见戒指的踪影。
由于也是自己捡到的,又不是自己的,加上戒指有点发黑发黄,小美认为应该是不值钱的,就没多想,应该是掉了,小美继续吃饭。
第二天,翠花在洗脸的时候,突然发现手上的戒指不见了,翠花找遍了家里都没找到,也找了包包里面,也没有。于是翠花就打电话告诉丈夫,问问有没有看见自己的戒指,突然,丈夫想起来,昨天在外面吃饭,翠花摘下来了。
于是翠花赶紧去那家店里询问老板,老板表示自己和店里其他人都没看见。随后翠花和老板就来查看视频监控。
结果发现,在翠花离开之后,小美就坐在了翠花原来的位置上,戒指很可能被小美拿走了。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最后找到了小美。
翠花联系上了小美,询问小美有没有看到自己的戒指,同时要求小美把戒指还给自己。
小美也是一个爽快的人,小美如实说了,自己确实捡到了一个戒指,但是自己发现有点发黑,就放在自己口袋里了,晚上回去一摸口袋竟然不见了。
然而翠花听到之后就生气了,说自己是花了2300多元买的,还没戴多久,要求小美尽快归还。
小美则表示,自己不是不还,确实是不小心丢了,没办法。
翠花就找来了当时购买的发票、证书等等,都发给小美看了,同时一直要求小美归还。翠花还表示,如果不归还,就要赔偿2300元。
小美则一直解释,确实掉了,没法归还,自己的生活条件也不富裕。
翠花多次沟通无果,翠花认定小美是故意藏起来了,才说是不小心弄丢了。于是翠花一气之下把小美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翠花的诉求(失主)
1,翠花表示,自己放在饭桌上的戒指,确实是被小美拿走了,有相关视频监控证明,同时,小美自己本人也承认是自己拿了。那么,小美作为捡到物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小美捡到了戒指之后,没有及时归还,反而是放自己口袋,后来,不小心弄丢了,小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小美弄丢了戒指,就应该结合市场价格,照价赔偿给翠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4,翠花将购买时的发票,证书等等,提交给了法院,翠花的诉求:要求小美尽快还回来,不还的话,要求赔偿2300元给自己。
(二)小美的解释
小美表示,自己当时是好心帮忙收起来,并没有打算要占有,只是自己在放入口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弄丢了。小美接着说,自己也很委屈,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自己赔偿2300元。
(三)法院审理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是这样认为的,根据翠花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小美承认是自己拿了,那么,小美捡到戒指,并且戒指在小美手里,这是事实,无可非议。
2,小美捡到翠花的戒指,就应该主动上交,归还给翠花,不能私自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小美在保管翠花的戒指过程中,弄丢了,那么,小美没有保管好,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综上所述,法院再次认真梳理本案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小美要及时归还戒指给翠花,如果小美无法归还,则小美需要赔付翠花2300元人民币。
三、小编有话说
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发扬我们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主动上交。我认为本案件中的小美,做法是不对的,小美应该及时上交给当事人,或交给派出所。
我们在捡到他人的物品时,要主动联系对方,如果是贵重物品或重要证件,又找不到人,一定要及时交给派出所,让警察去联系对方。
我们在捡到他人物品时,在还没归还或还没交给警察前,我们是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看护好的。这样做,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补充声明:
本文章案例并非发生在当下,请留意。本文章仅供案例学习分析,案例过程和细节存在一定虚构情节,如有侵权或不当之处,请立即联系本人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