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网络配图
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广西,有一位名叫奥德彪(化名)的男子。奥德彪性格开朗热情,幽默大方,但同时也是个急性子,因此,大家都亲切地称呼他为大彪。
大彪及他的父母均为农民,世代在这片村子里耕种。由于家境并不富裕,生活压力较大,2013年的春天,大彪不得不离开家乡,前往广东打工,以赚钱养家糊口。
抵达广东后,尽管大彪的学历不高,但他老实本分,吃苦耐劳。经过几天的寻找,大彪顺利进入一家工厂工作,成为了一名普通的工人。大彪深知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因此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每当在岗一分钟,他都会认真工作六十秒。经过一段时间的辛勤付出,工厂终于发放了工资。
由于大彪是新员工,工作还不太熟悉,所以发的工资并不多。在留下部分生活费后,剩余的钱他都要寄回老家供家庭使用。于是,大彪带上要给老家寄的钱,准备去银行汇款。
在出发前,大彪简单洗漱了一番。然而,在前往银行的途中,他意外发现了一个显眼的包,这引起了大彪的注意。他环顾四周,发现周围并无人影。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大彪慢慢靠近了这个包。
打开包一看,里面竟然是厚厚的一叠红色人民币。这可把大彪吓住了,他第一次看见这么多100元纸币。再次环顾四周后,大彪确认周围确实无人。于是,一个不好的想法在他脑海中浮现——他想将这个包占为己有。正当他准备起身离开时,一个路过的男子突然叫住了他。
该男子询问大彪是否看到了掉落的包,并表示要一起寻找失主。大彪假装回应说:可能是谁不小心掉的,自己看了周围都没什么人。
路人随即提议说:“既然周围没看见人,有可能失主已经走远了。万一包里装的是重要资料,失主肯定很着急。要不我们一起打开看看,里面有没有失主的证件和联系方式?”
大彪担心路人会发现包里的红色纸币并要求一起分,于是谎称自己刚刚看过,没发现有手机号码。
路人听后说:“我看你不是本地人吧?我是本地人,对这边很了解。我看看包里有没有留下什么地址或门牌之类的信息,我们可以拿回给失主。”
说完,路人便执意要打开包查看。大彪推脱几次无果后,只好坦白说包里有红色纸币,并告诉路人自己也是刚发现这个包的,还没数过有多少。
路人听后立即表示让大彪说话小声一点,并主动提出放风观察周围情况,让大彪赶紧数一数包里有多少。
大彪数了数后发现包里竟然有6000元。路人随即提议说:“我家里经济条件困难,而且今天刚好有急事。这一沓钱又捆绑好了,我掏腰包2000给你,这包钱就归我。”
说完,路人便立即掏出上身的纸币给大彪。然而大彪并不傻,他拒绝了路人的提议并心想不能让路人占这个便宜。随后大彪说:“是我先看到这个包的,我家里也贫困。要不这样吧,我拿2000元给你,这包就归我。”
路人听后表示同意,于是大彪给了路人2000后,路人便急匆匆地离开了。大彪则带着这包,兴高采烈地回到了住处。
然而由于大彪经济条件较差且平时很少接触100,他对真假纸币的分辨能力很差。第二天,大彪从捡来的包中抽出两张去店里买东西时,店老板告诉他这是假钱。
大彪急匆匆地赶回去并按照老板教的方法一查看,结果发现路上捡来的6000全部都是假币。此时的大彪本想报警处理,但心里十分紧张害怕。他担心报警后警察会过来排查并发现他拥有这么多假币,从而被关进去。最终大彪放弃了报警并选择将这些假币藏起来。
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大彪知道不能使用假币。因此这些假币他一分钱都没有用过,而是将它们打包封装起来放在了床底下。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间7年过去了,来到了2021年7月份。此时大彪的两个孩子已经逐渐长大,大彪的父亲则留在家里照顾孩子,而大彪则继续外出打工赚钱养家。
有一天,两个孩子在家里翻箱倒柜地玩耍时,竟然在大彪的床底下发现了一个包。这个包正是大彪之前藏起来的假币包。孩子们好奇地将包拆了出来玩,并将里面的假币散落一地。
大彪的父亲看到满地红彤彤的纸币后,立刻制止了两个孩子的行为。为了安全起见,他将这些假币都收了起来,并趁着有空的时候拿到了银行去存款。
然而当大彪的父亲来到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很快就发现了这些纸币的不对劲之处。经过仔细核查后确认这些纸币全部都是假币,并且涉及金额较大。银行工作人员不敢耽误立即报警处理。
很快警察就来到了现场,将这些假币当场没收并展开了调查工作。
于2021年7月20日,大彪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他详细地将整个事件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警察。
经过深入调查和确认,2021年11月5日,大彪被提起公诉,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
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大彪明知这包钱是假币,却未如实上报或上交,而是私自持有。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个人不得私自持有假币,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本案件中,大彪私自持有的假币总额达到6000,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大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可能被处以1万到10万之间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以上不满50000的,属于“数额较大”。
3,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有序发展,避免假币再次流入市场,大彪持有的6000假币将被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根据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应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应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4,在本案件中,大彪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他持有的假币并未流入市场,也未造成相关影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大彪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因此,大彪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Z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Z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Z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Z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Z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综上所述,法院对本案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复盘分析,最终判决大彪单处罚金1万元。
三、小编有话说
至此,大彪心中的大石终于落地,不过,庆幸的是,大彪免除了牢狱之灾,虽然被罚款一万块,但这也算是花钱买教训。多学法、少走弯路,活到老、学到老是人生的真谛。
对此,你们是如何看待此事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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