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基本情况介绍
人员情况介绍:
掉井里的小孩:小帅(翠花的小孩)
原告:翠花夫妻
被告1:桂花
被告2:村委
在山东一农村,有一位女子名叫翠花(化名)。翠花性格温和,幽默大方,与邻居们相处得十分融洽。翠花有一个小孩,名叫小帅(化名),小帅活泼好动,与邻居家的小孩们成为了好朋友。
在农村,爷爷奶奶通常要么跟着小儿子一起住,要么就住在儿子附近的旧屋子里,以便于照顾。
2020年11月6日,小帅在家中觉得无聊,吵着要去奶奶家玩。于是,翠花便带着小帅来到自己家的大门口。小帅聪明伶俐,很小的时候就记住了去奶奶家的路线。
由于翠花手头上还有活要干,她便让小帅自己走路去奶奶家。翠花则站在家里的大门口看着。
小帅一开始很乖,自己慢慢地往前走。恰好,邻居桂花也带着小孩在他们家门口玩。小帅看见桂花的小孩在门口,便停下来了,没有继续往前走。翠花看见了桂花,便和桂花聊了起来,简单地问候了几句家长里短。
在翠花和桂花交谈的过程中,小帅就和桂花的小孩在一起玩耍了。随后,小帅和桂花的小孩一起进入了桂花家里玩耍。
由于小帅平时经常和桂花的小孩一起玩耍,也经常进入桂花家,所以翠花看见小帅进去桂花家里之后,就停止了聊天,回到家里继续忙自己的活。
桂花要准备好做饭做菜的食材,由于青菜没有提前摘好,于是她没多想,顺便带上了小帅和自己的小孩一起去菜园里摘菜。
来到菜园里,桂花便松开手,让自己的小孩和小帅一起在菜地里玩耍。翠花则弯下腰,摘菜地里的菜。为了安全起见,桂花还时不时抬起头来,看一看两个小孩在干什么。
她看见自己的小孩和小帅在玩泥巴,便继续摘菜。然而,危险已经悄悄地靠近了小帅。
桂花的小孩和小帅一边走一边玩,前进的方向慢慢靠近了菜地里的那口井。由于小帅走在前面,桂花的小孩在后面,小帅没有注意脚下,便掉进了菜地里的那口井里。
此时,桂花的小孩以为小帅往回走了,就没有继续向前走,而是回到了桂花身边。桂花抬头看见自己的小孩还在,便误以为小帅也在,可能在低头玩泥巴。
就这样,等桂花摘完菜回去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小帅了。桂花着急了,立刻打电话给翠花。
翠花听到消息后,立刻赶过来寻找,马上报警。最后在菜地里的井里找到了,但已经走了。
翠花夫妻根据专业人士的计算,向桂花和那口井的责任方村委要求赔偿,认为桂花和村委都有责任,要求赔偿90万。然而,三方坐下来沟通,却无果。
随后,翠花夫妻将桂花和村委一起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原告方翠花的诉求
翠花认为,小帅从家门口出来后,走到桂花家门口时,恰好遇到桂花和桂花的小孩在门口。随后,小帅与桂花的小孩一起玩耍,并最终进入了桂花家。在这个过程中,翠花并未进入桂花家,因此她认为,小帅的监护人临时变更为桂花。然而,桂花并未尽到足够的照看责任,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
翠花还指出,菜地中的水井作为村委的责任范围,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井盖、没有围栏、没有警示标识等,这使得水井成为了一个潜在的危险源。因此,村委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翠花的诉求是,桂花和村委需要共同赔付90万元给自己。
(二)被告桂花的反驳
桂花表示,她与翠花原本是关系很好的邻居,平时孩子们也经常在一起玩耍。那天,小帅是主动过来玩的,翠花也是知道的。桂花认为自己是在免费、无偿地帮忙照看小帅,且她并非故意导致小帅发生意外。因此,桂花认为小帅的事情应该由监护人翠花自己负责,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被告村委的反驳
村委代表人员表示,菜地里的那个水井并不是村委打的,而是几十年前就存在的。这个井村里的所有人都知道,且一直存在安全隐患。
村委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小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应该由监护人自己负责。村委认为此事与村委无关,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四)法院的审理
1、(原告)翠花的过错
1)法官认为,小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对于周边环境的危险往往无法辨识,因此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看管好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翠花作为小帅的父母,应当监护好小帅的日常生活及行为举止,确保小帅的安全。翠花应当注意观察周边的安全隐患,并让小帅远离这些危险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法院认为,翠花作为小帅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将监护责任转嫁给他人。正是由于翠花的监管存在疏忽,才会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因此,作为父母又是监护人,翠花自己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70%的责任。
2、(被告)桂花的过错
1)法官认为,虽然是小帅自己到桂花家里玩,且翠花并未同行,但在这种情况下,小帅的监护人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临时转移到了桂花身上。因此,桂花有责任和义务看管好小帅,确保他的安全。
2)在本案中,桂花外出摘菜时带着小帅一同前往菜园,但由于她一心顾着摘菜,对小帅的监护不到位,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桂花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在农村地区,邻居之间临时相互照看孩子是一种常见的善意帮助行为。
3)在司法判决过程中,需要应当发扬传统美德,传播正能量,维护好意帮扶、相互照顾的良好风尚。因此,虽然桂花需要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其行为的善意性质,法院认定桂花对本次事件负有次要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被告)村委的过错
1)法院认为,菜地里的水井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现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如井盖、围栏或警示标识等。
2)作为村委,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进行排查和整改,其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疏忽。因此,村委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村委需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
4、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过再次梳理和复盘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后,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1)本次事件中,翠花自己需要承担70%的责任。
2)桂花承担10%的责任,即需要支付9万元给翠花作为赔偿。
3)村委承担20%的责任,即需要支付18万元给翠花作为赔偿。
三、小编有话说
我认为,我们的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因为某个人的错误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侵权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件而言,虽然是小帅在桂花的陪伴下前往菜地时掉入了水井,桂花在此事中确实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桂花是无偿地、出于好意地帮助翠花照看孩子。正如我们常说的“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的相互帮助是一种美德,我们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
在面对“因他人好意的帮助中导致发生了侵权事件”的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全面和客观的态度,进行综合考虑。我们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确保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维护我们的社会美德,鼓励邻里之间的互助行为。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让社会充满温暖和关爱。
补充声明:
本文章案例发生在2020年11月6日,并非发生在当下,请留意。本文章仅供案例学习分析,案例过程和细节存在一定虚构情节,如有侵权或不当之处,请立即联系本人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