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河北,有一男子叫陆大彪(化名),大彪性格开朗热情,为人耿直大方,人缘也好,身边的同事和邻居,都对他赞美有加。
大彪是一名当地的法官,他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大彪有个好习惯,那就是当天的工作,一定要当天干完,不喜欢拖拖拉拉。
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大彪又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所以,加班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大彪还是一个勤俭节约的人,每天上下班,大彪都是骑自行车,既可以绿色出行,又可以强身健体。
在2018年3月28日,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大彪不得不加班。加班途中,大彪还吃了点零食——面包,垫一下肚子,缓解一下饥饿。
加班的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就到了晚上11点。第二天还要上班,所以,大彪就收拾收拾,准备下班了。
大彪骑上自己心爱的自行车,慢悠悠地骑回家里。对于今天的工作,大彪感到很充实,还算满意。
然而,由于路边灯光不是很亮,加上工作劳累了一整天了,大彪蹬着蹬着自行车踏板,突然,整个自行车掉进了坑里,结果,大彪的嘴巴磕到了。
随后,大彪就去医院检查嘴巴和牙齿。结果,医生检查发现大彪的嘴里,有几颗牙齿磕到了,有点松动。
第二天,大彪就拿着这份医院的诊断证明,到摔倒的地方报案了。大彪一五一十地跟警察说了事情的经过,警察核实之后,给大彪开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了大彪是因为路边的施工导致磕到牙齿的,这个事件的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经过协商,施工单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确实是自己施工导致的。施工单位也认可这份情况说明,于是,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自愿掏钱,赔付5000元给大彪。
大彪及时向自己的工作单位汇报了这个事情,也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交警开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彪的单位认为,那天大彪是加班到晚上,加班完之后再回家的路上发生的意外,所以大彪的情况应该要认定为工伤。
于是,在2019年3月4日,大彪去当地的人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万万没想到,人社局在2019年3月20日,对大彪的申请作出批复,认为大彪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我们来看看,人社局拒绝的理由: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人社局收到的是大彪提供的警察出具的现场情况说明,并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作人员已经告知了大彪,但是,大彪无法提供。人社局在2019年4月2日,通过正式的书面文件,告知了大彪和大彪所在的法院,程序合法。
2,根据《**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大彪没有提供规范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且大彪也明确回复不能提供其他举证材料。那么,人社局依法拒绝工伤认定,这个事实是清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轮船、火车、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大彪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他也没有提供其他视同工伤的情况或其他符合认定的情况。因此,对大彪的工伤认定申请,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综上所述,人社局拒绝了大彪认定工伤的申请。
大彪得知此事后,很生气。他认为,自己辛苦加班,在下班的途中发生意外,自己的这个情况,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对自己的工伤认定存在错误。
于是,大彪一气之下,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人社局撤销对大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一审法院审理
1,法官认为,大彪在单位加班之后,在下班的途中,掉进了坑里,大彪所遭遇的这一事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交通事故,而是一件普通的意外事故。
2,大彪个人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事故,但是,大彪所提供的是警察开具的现场情况说明,并非正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警察出具了现场情况说明,然而,该说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因此不符合提交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要求。
3,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大彪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次案件的关键点在于以下两点:
1,大彪所遭遇的事件,是一起意外事故,而非交通责任事故。
2,大彪虽然提交了警察开具的现场情况说明书,但是,该说明书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正式文书。此外,大彪后续也未能提供警察开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因此,法官认为,尽管警察提供的现场情况说明以及当地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均指出大彪掉入坑中磕伤牙齿是由现场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但这两份文件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正式文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综上所述,二审法官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大彪的诉讼请求。
三、小编有话说
我认为,首先,应尽量减少晚上出行。晚上出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场所光线不明亮的地方,一定要使用手电筒或打开车灯,确保前方明亮、安全后再通过。
其次,我们在上班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如果不慎摔倒或受伤,要及时上报,申请工伤认定是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向人社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最后,我们要从大彪同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学会使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学法,少走弯路,活到老,学到老。
补充声明:
本文章案例并非发生在当下,请留意。本文章仅供案例学习分析,案例过程和细节存在一定虚构情节,如有侵权或不当之处,请立即联系本人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