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通过邮件公布的每月考核规则,若未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稳定、不透明,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合法标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核扣款,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应支付相应工资扣款。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9日,薛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管家一职,负责收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薛某应按照公司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内容为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公司的绩效考评。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某公司对薛某的工资进行了多次扣款,共计1311.73元。某公司主张这些扣款是基于绩效方案中的待租扣罚条款,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具体的扣罚天数及间收房日租金等明细。
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某公司通过邮件公布了每月的《出列归队规则》,对薛某所在的业务团队进行考核。薛某在2022年6月、7月、9月、11月的考核中未达标。某公司主张薛某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适岗,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薛某对考核结果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扣款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158.56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的认定。其一,劳动合同解除条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某公司通过邮件公布的方式公示出列归队规则,且该规则每月均处变动状态,某公司以此作为考核薛某胜任工作标准欠妥;其二,某公司主张薛某不胜任工作,而现有证据未能体现某公司对薛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综上,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某公司应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薛某违反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上诉主张根据薛某的考核成绩,其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后仍不适岗,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具有合法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某公司考核薛某的工作标准存在欠妥之处,其亦未对薛某无法胜任工作,且已对其进行依法培训或合理调整岗位予以有效举证,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其应向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数额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523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制定考核规则应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确保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避免频繁变动和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的考核扣款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的考核规则和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用人单位的考核规则不合法或考核结果不准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