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员工入职关联公司,还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补偿金?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23 10:01:2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公司某高管及部分员工到集团新创建的公司,新公司让我们公司把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工资停缴停发。假如,两年后,新公司被注销,员工有权向我们原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吗?

第一,需结合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际用工管理主体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三方均认可本次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调转,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如原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新公司在法定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应承接原公司的补偿年限,即离职补偿金支付义务应该由新公司承担。如果两年后,员工再要求原公司支付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且也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则上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第二,如果员工所谓的内部调转,未签署任何协议书,且员工也不认可相关的劳动关系调转,如原公司单方面停发工资及停缴社会保险,甚至可能会认定原公司作出了单方解除的行为,在未取得员工辞职信或解除协议等情况下,原公司现在即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的法律风险。

第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员工内部调动,建议各方,即新公司、原公司、劳动者三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及转移达成一致,签署相关协议,如此,明确原公司不支付补偿金,新公司认可关联工龄,此情况,可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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