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两年了,起诉未办工作交接的损失,可行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3-21 16:31:03

【裁判要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就应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主张相关权利,若未及时行使权利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超过仲裁时效的诉求将不被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8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任高级客户经理,双方订立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7日,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0年5月17日,赵某通过邮件形式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收,赵某于2020年5月19日离职。

2022年9月5日,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办理工作交接,返还销售合同原件21份,并支付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的损失242780.98元。仲裁委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赵某于2020年5月19日离职,某公司应当在赵某离职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主张相关权利,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且赵某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某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公司主张,实际知道赵某私藏公司重要销售合同原件的时间是2022年8月25日。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符合“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内要求,某公司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在赵某于2020年5月19日离职时应当要求赵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其公司亦表示曾于2020年7月向赵某发出通知要求赵某前来办理离职交接,但赵某未予理会,故某公司当时即应当知道其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现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且赵某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时效抗辩,而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离职时及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主张相关权利,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若在离职时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积极应对,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用人单位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提出时效抗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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