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有限合伙不宜作为持股平台的9大税务原因

非著名七七 2024-02-21 03:42:12

齐精智律师

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模式中,背后的员工或者高管不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了股权激励并且可以变现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的限制。齐精智律师提示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在税收方面和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相比,未必有税收优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目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自然人直接持股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而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时,无法取得税务局备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税局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所得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答: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替代财税【2015】101号的最新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本来就是经营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三、个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有限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目标公司上市后,则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而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则免缴增值税。

四、法人股东从公司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法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目标公司分红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居民企业法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目标公司分红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目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居民企业法人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居民企业法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转增企业时,居民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通知,企业股东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无需纳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本质就是股息、红利的分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企业股东外,居民企业股东取得被投资居民企业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属于免税收入。

六、个人直接持股转让股权按20%收个税,有限合伙持股转让股权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如何纳税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41号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对存在股权转让行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检查,要求投资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缴纳税款(选择单一核算的基金除外)。然而,自然人直接投资情形下的财产转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适用5%—35%的累进税率,在税制上仍存在一定争议。

我们认为,对于自然人LP取得的所得性质的界定,不应该由于税收透明体的存在而导致性质发生改变,此类规定既不符合税制原理,又违税收中性原则。针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其税收安排不应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

七、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的,免受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挂牌公司(新三板)的个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但此项优惠政策也只给予“个人直接持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九、非上市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不得享受“财产转让所得”递延纳税优惠。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下称“101号文”)颁布实施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在“获得股权”和“股权转让”两个环节进行征税;101号文颁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自然人股东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在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降低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税收负担。 齐精智律师提示:该优惠政策有一个核心要求即员工直接持股,不包括通过持股平台持有股权的方式。

综上,有限合伙企业未必是持股平台的第一选择。

齐精智,非著名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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