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10-24 10:41:02

微信号中包含好友信息,若好友数量众多,对有特定需要的商事主体而言,微信号中好友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可以通过购买微信号的方式取得好友信息,通过对微信号的管理使用将好友转化为客户。那么,微信号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微信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约定

2021年9月22日,甲、乙签订《微信号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拥有的微信号的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甲,甲受让并支付转让价款50万元。乙收到甲全部转让款后现场配合甲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 机号信息变更和解除微信号实名认证工作,即视为完成微信号虚拟财产的交付。微信号完成交付转让后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所有,后期微信号后续责任和义务与乙无任何关联。

履行

协议签订当日,甲支付乙转让款30万元,乙将约定的微信号交付甲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案涉微信号有2000多位好友。

争议

因甲未支付尾款,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支付尾款20万。

问题

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乙以《微信号转让协议》为依据提出支付转让费尾款的主张,该主张以《微信号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为前提。本文认为,《微信号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故乙的前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主要包含如下内涵:

第一,控制权,个人信息应当由信息主体即个人享有,其他主体不得非法取得;

第二,自决权,个人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能否获取、使用个人信息享有按照自己意愿的决定权,未经个人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

第三,保护权,权利人在自身控制下的信息享有保护其不被非法获取、使用的权利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 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据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任何生物性、物理性的数据、文件、档案等资料,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家庭构成、职业情况、社会交往、网络交易数据等物理性数据,还包括自然人机体基因组成、生物学、遗传学密码等信息,任何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可以据此将该自然人特定化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 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 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微信账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 , 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参考判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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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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