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庄严在于承诺与责任,而非“违约赔偿金”。若连生育、忠诚都要明码标价,婚姻与商业合同何异?法律保障财产,但守护不了被物化的感情。
女性、法律、硕士,这些伟大的名称,让人向往尊敬,但是联系到一块儿,可能会有些荒谬!佛家讲的是“进的来出的去”,无论什么职业,皆应如此。
因为职业和生活是不一样的,工作的思维无法全部带入生活,带入就非常荒谬。如同医生将医院的严格消毒标准带进家庭、警察将询问技巧带入夫妻对话,还有法律硕士搞出的婚前财产协议。
古人云:尽信书则无书。尽信法律则无法律,完全依照法律来,则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感情问题,法律无法进行有效判断。

不能看到婚姻法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条款,就妄想着约定去实现自己的欲望和目的,这点小聪明去钻法律的漏洞,着实可怜!
所谓婚前财产及生育补偿协议。尽管形式规范、辞藻华丽,但如同皇帝的新装,欺骗自己、欺骗爱自己的男友,还妄图欺骗世人,但是一切都是落花流水春去也,天上人间。
协议貌似涵盖彩礼定性转移、汽车权属约定、共同财产分割、生育补偿责任等诸多方面,把婚姻的财产处理的明明白白,实质上完全有利于自己,仿佛世间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妄图将义务强加给民众,权利只留给利益集团。
协议甚至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产分配协议”“彩礼合法协议”“任意处罚协议”。自己可以要彩礼合法,虽然国家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自己优先占有配偶财产,虽然国家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自己可以要200%的赔偿,虽然国家规定赔偿的填平原则。
这份协议看似严谨,实则暴露了对婚姻本质和法律功能的误解。从法律视角看,其很多条款可能无效;从伦理视角看,它更像一场“爱情的IPO路演”,将感情与财产划等号,令人啼笑皆非。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前财产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书面形式、自愿平等、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而该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显然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

比如生育补偿条款:涉嫌物化女性身体。协议中“生育补偿金”60%的约定,将女性生育行为视为可定价的“劳务输出”,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虽未明确禁止生育补偿,但若条款带有明显交易性质(如按胎数计价),可能因物化人格而被法院否定。因为生育是夫妻共同选择,而非单方义务,用金钱量化这一过程,既是对母职的贬低,也是对婚姻本质的背离。
这份协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将婚姻简化为一场“财产与义务的博弈”,完全忽视了情感的基础作用。法律允许婚前协议的存在,但其初衷是预防纠纷,而非替代感情。
因为法律并非万能,它只能规范行为,无法定义幸福。婚前协议可以明确财产归属,但无法为爱情“上保险”。真正健康的婚姻,应当至少包括几个要素。

一时感情优先:婚前协议应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若双方连基本信任都没有,一纸协议只会加速关系崩盘。
二是动态平衡:婚姻是长期协作,财产约定需留有余地。例如,可约定“婚后新增财产共有”,既保障个人权益,又为共同成长留出空间。
三是尊重人性:生育、家务等议题需通过沟通协商,而非单方面条款压制。法律能判定协议效力,但解决不了“谁看孩子”引发的冷战。
正如敦煌莫高窟的唐代婚书所写:"愿二人心同合一,共牢而食,合卺而饮"。千年婚恋智慧早该让我们明白:婚姻最美的协议,从来不在纸上,而在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