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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作为国家设立的抽象公权力,承载着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重任。其单方性、强制性特征,加之国家权力固有的扩张性,使得警察权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呈现出即时暴力性、较大裁量权及权力扩张的趋势,成为对公民权利最具威胁性的国家权力之一。若缺乏有效的规制机制,警察权极易运行失范,进而侵犯公民权益。时至今日,警察权已全面渗透于国家、社会及公民生活的各个层面。然而,“警察权”虽作为学术术语广为人知,但我国宪法与法律中尚未明确该概念,学界对其认识斑驳芜杂、莫衷一是,难以在实定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正是由于宪法法律未明确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学界对警察权属性的认识分歧较大。诸如,“行政权说”认为警察权本质上是行政权;“双重属性说”主张警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或侦查权)的双重属性;“独立权力形态说”将警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或分开讨论;“综合性权力说”认为警察权是对行政、刑事、司法、安全和武装等权力的整合;“多义说”将警察权区分为广狭不同的层次,并据此界定其属性。此外,还有学者主张警察权是国家一般统治权、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各项权力的总称,或包含行政、司法、政治、军事等多重属性,众说纷纭,尚未达成明确的理论共识。
多数论者在讨论警察权属性时存在局限,往往将其视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相似的权力种类,仅从政府权力分支中探寻其属性,或即便认识到其独特性,也未能明确其理论向度。若警察权并非政府权力分支,则既有学术主张需革新,警察权属性需新理论支撑。实际上,警察权自诞生起便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等,不属同一维度,这使得诸多传统观点难以立足。尽管有学者尝试从国家权力结构外阐释警察权,但警察权属性的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因此,需从国家权力类型与属性角度深入考辨与反思,回顾警察权概念的历史发展,澄清理论前提,以准确回应警察权属性的追问。
警察权属性的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属于政府权力分支。回顾历史,警察权概念的形成独立于政府分权学说,且未明确归属于立法、行政或司法等权力分支。现代警察权理论倾向于探讨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及公民权利的现实关系,而非将其纳入政府权力划分框架。尽管有观点试图将警察权归入执行权或行政权,但这种归类存在逻辑缺陷,难以解释相关宪法与法律实践。警察权不仅横跨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还可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实现秩序维持,与财政权、外交权等功能性权力类似。界定警察权的意义在于规范国家秩序维持活动的法律边界及基本原则,而非使其成为政府权力分支的一部分。
警察权应被视为“功能性权力”而非“结构性权力”。警察权与传统政府分权框架中的结构性权力存在本质区别,其核心功能是维护国家秩序、防范危险、保护公共和私人安全。警察权的属性超越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单一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与权力整合,体现为国家统治与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能力。在理论上,警察权以必要性法则为依据,为国家在紧急状态、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行使强制力提供合法性支持,同时在法治化框架下实现规范约束。尽管警察权并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宪法或法律中,但其内涵和功能性特质使之更适合作为国家任务的法理支撑,统筹公安、国家安全、应急管理等职能。
警察权概念经历了从“警察国”到“法治国”的演化,逐渐脱离对内政权力的笼统定义,转而聚焦于维护秩序、防止危险的功能性属性。为统一把握此种秩序取向、伴随特殊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亟需一个统括性的概念。警察权因其固有的内涵及作为刻画国家整体而非单一机关权力的学理源流,成为最适宜的选择。警察权不仅限于公安机关,而是涵盖了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海警、应急管理部门等多部门协作,甚至包括特殊情况下的武装力量参与。功能性的警察权概念不仅与我国各类“人民警察”概念相呼应,还能统筹立法、执法和监督活动,为依法设定、规范、制约、监督权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警察权作为国家维持秩序、防止危险的基础权力,不仅法理上赋予了国家干预私人权利、使用特殊强制力的最后手段,也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且需严加约束的权力。尽管不同国家实现此功能的法律机制与组织方式各异,但其法律实践历久弥新。因此,对警察权属性的认知应超越单一机关或分支的局限,回归国家警察权的功能本质,全面审视国家在秩序维护中的角色及其行动空间与规范基础。明确警察权的这一属性,有助于国内公法学界摆脱政府权力划分的迷雾,聚焦警察权的秩序维持目标及特殊强制力运用的法治化路径,确保所有追求秩序、安全与稳定的权力均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