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我国的警察法叫做公安法?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14 11:14:31
#律师来帮忙# 人民‬警察法内容高度聚焦于公安部门,而其它‬警察部门则鲜少被提及,以至于常被人戏称为“公安法”。基于我国“分散多元”的警察体制,“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其最高指挥机关‬涵盖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及“两高”‬,而“公安”则是警察体系中的‬一个具体部门‬。明确区分并理解警察法与公安法的概念,成为了推动公安学理论研究与深化公安法治化发展的关键所在。从历史传统、立法现状乃至“警察”与“公安”的词义本源来看,两者在内容上相互交织,法律效力上则平等无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宏大框架下,既需有统揽全局的警察法,也应有针对公安部门的专门法规。 “警察”一词,蕴含了预防与审视之意,“警”字预示着机敏预防,“察”字则强调细致审视与处理,精准概括了警察工作预防为先、处理为后的核心精髓。以此为基,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构建起完备的警察制度与机构,培育出专业的警察队伍。警察,作为国家精心打造的社会治安中坚,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重任,被赋予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重权力,他们运用武装、行政、刑事等多元手段,有效开展执法管理,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与公共服务。故而,一部名副其实的“警察法”,应当是全面而深入地规范警察的职业行为、组织管理,指引其履行职责的警察职业法典。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警察法的概念被细分为狭义、中义与广义三层。狭义上,‬特指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全面规范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等,是警察职业活动的法律基石。中义上,警察法涵盖《武装警察法》,它针对武警的特殊性质而立,虽与《人民警察法》同具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目的,但武警的军人身份区别于公务员体系的民警‬,故《武装警察法》并非纯粹的“警察法”。广义上,警察法泛指警察机关与人员执行职务时所遵循的所有法律规范,依据规范主体、内容及作用进一步细分为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司法机关警察法,以及警察组织、行政、刑事、保障、监督法和警察实体、程序法等多个分支。 “公安”一词,蕴含“公”之公正无私与“安”之平静稳定之意,字面上指向社会整体安定、安全状态。然其内涵远不止于此,更‬承载着实施公安工作的重任。公安机关内部层级分明,是开展公安工作的实体;而“公安”在职责上特指社会公共安全,关乎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之罪所侵害的客体。当“公安”作为实践活动时,则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标,通过政治、行政、法律手段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职责的公安工作。可见‬,“公安”是一个以公共安全为核心,融合公安机关与公安工作的综合概念。因此,真正的“公安法”,应旨在捍卫公共安全,精准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及其工作的公共安全法律典范。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公安法,但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的治安保卫机关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已初具公安法的法文化雏形。从中央特委的保卫科到根据地的公安保卫组织,再到抗日战争时期正式使用“公安”概念及颁布大量公安法规,均奠定了公安法的历史基础。结合法学理论与公安学原理,并考量当前立法现状,公安法概念可划分为狭义与广义两层。狭义的公安法,是指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二级部门法,即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而广义的公安法,则涵盖调整公共安全关系、确立公安机关性质职能、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全部法律规范。 自“公安”制度诞生之初,便与“警察”有着不解之缘,新中国成立之初更是几乎等同,直至后续机构改革与职责分化,二者才逐渐显现差异。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其职权行使受警察法调整。然而,公安学基础理论中,“公安主体”概念宽泛于“公安警察”,还涵盖了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的“社会治安力量”,他们虽在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但人事关系归属所在单位,未纳入人民警察法范畴。因此,“公安”在我国的发展超越了“警察”的范畴,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公安法与警察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所配套的法律文件,虽在调整对象上交叉,但在法律位阶上平等。 警察法无法替代公安法具‬有充分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从学科设置来看,2011年国家教育部在严格控制新增一级学科的背景下,仍增设了“公安学”一级学科,并批准设立相关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而警察学并未被列为一级学科。可见‬,公安学具有独特性,所‬涉及的‬公安关系需由专门的公安法进行调整,仅依赖警察法缺乏针对性。从现实层面看,公安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其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法作为我国特有法律概念所‬存在的‬必要性。公安法关注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权力的分配与运行,而警察法则侧重于规范警察职业群体的权利义务,两者在功能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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