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银行骗贷案都是一起血的教训,也是银行风险合规教育最好的素材。银行风险管控人员应重视对各类银行骗贷案的收集及剖析,并为银行强化风险合规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秦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为B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并拥有自己的冷库。
2017年3月至5月,秦某先后将三批收购的大枣存入冉某的三个冷库,B公司为A公司开具三张仓储单共计1886万元,后A公司将上述大枣质押给甲银行贷款。
2017年12月6日,秦某、冉某预谋,隐瞒三个冷库的大枣已质押给甲银行贷款的事实,使用需要贷款资料,虚构购买辣椒,在乙银行贷款7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0日,二人按约定各使用350万元贷款。
2018年6月4日,秦某提供储存的210吨干辣椒为质押物对该笔贷款展期六个月。展期后贷款全部逾期未还。
2022年8月28日、9月30日,秦某、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冉某先后偿还贷款269万元,取得了乙银行谅解。截至目前贷款本金逾期未还322.48万元。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秦某、冉某均判骗取贷款罪,其中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结合案件细节,笔者认为,乙银行员工在办理A公司贷款700万元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贷前对A公司他行贷款情况未足够重视,按理来说,贷前只要查阅征信就能知晓A公司存在仓储单质押的贷款,在结合A公司经营情况,理论上应该对A公司贷款真实用途、仓储单的真实性给予高度关注,审核应该更严格点。
二是贷后对质押物核查严重不到位,判决书显示,乙银行的客户经理直到2021年法院执行质押物大枣时,才发现已质押给甲银行,这是完全不应该的啊,特别是上述贷款还存在展期六个月,质押物大枣的核查肯定也是贷款展期前需要重点做的工作。
如果乙银行员工能做到第一点,那上述贷款就放不出去,如果能做到第二点,那也能大大降低贷款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