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亏损后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非著名七七 2024-02-21 03:42:12

齐精智律师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齐精智律师提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法人合伙人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法人甲及自然人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合同约定年终盈亏也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2014年、2015年该合伙企业亏损分别为300,000元、400,000元,2016年获利1000,000元。那么,该合伙企业,如何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合伙企业2014年、2015年累计亏损700,000元,不得用该合伙企业2016年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每个合伙人分得税前利润分别为甲600,000元、乙300,000元、丙10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收入因素的前提下,甲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00元(600,000×25%);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90,250元(300,000×35%-14750);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0,250元(100,000×35%-14750)。

二、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4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6年被投资企业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600万元会计利润,这是不正确的。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60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个人合伙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A公司和自然人B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当年,项目亏损500万,但从其他投资的企业分的股息200万,总体亏损3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取得的200万元的股息,应当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经营所得的500万来说,不能由合伙人来弥补,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中,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四、合伙企业整体亏损但有股息所得,法人合伙人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是个人合伙人,而不包括法人合伙人,因此,法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单独就这200万的股息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呢?

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认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繳,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因此,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齐精智,非著名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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