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网络配图
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案例来源:环球网
一、基本情况介绍
在济南,有一女子叫翠花(化名),性格温和,热情大方,平易近人,翠花有一小孩,已经在当地的幼儿园上学。
由于家里的某些原因,翠花的小孩是自己一手带大的,翠花是一位全职的妈妈,每天负责接送小孩上学,平时在家里,洗衣做饭,干家务活。
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自从小孩出生之后,都是翠花一把屎一把尿抚养大的。翠花老公因为工作原因,比较忙,所以,带娃的重任就交给翠花了。
翠花有一个好朋友叫金莲(化名),金莲也有一个小孩,跟翠花的小孩年龄相仿,刚刚好,金莲的小孩,也是跟翠花小孩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
翠花与金莲关系非常要好,金莲和丈夫都是在当地的中学教书,两人都是老师,两人也都比较忙,平时要上班,几乎没空接送小孩去上幼儿园。
于是金莲就找到好朋友翠花,表示两个小孩刚好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想让翠花帮忙一起接送小孩去幼儿园上学。
翠花心想:自己是全职在家带小孩,时间非常充足,路程也不远,而且是在同一个幼儿园上学。于是,翠花就同意了。答应金莲帮忙送小孩去幼儿园上学。
翠花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翠花把金莲的小孩放在电动车后面,因为后面有安装一个安全坐凳。然后,把自己的小孩放在电动车前面。就这样,翠花带着两个小孩,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车,送两个小孩去上幼儿园。
不管刮风下雨,还是炎炎夏日,翠花都是风雨无阻,只要金莲告知翠花要接小孩去上学,翠花都是义无反顾过去金莲家里,帮忙接上金莲小孩,一起去上幼儿园。
正是由于翠花经常接送金莲的小孩,所以,两个小孩经常玩在一起,不仅金莲和翠花关系很要好,就连两个小孩的关系也很好,已经成为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一日复一日,一年复一年,翠花无任何补偿,完全帮金莲免费接送小孩去上学。这一接,就是两年半的时间。
翠花时不时会带着小孩,去串门玩耍,来到金莲家里玩耍,金莲也是一样,会在周末休息的时候,带着小孩来翠花家里玩,有时还会留下来一起吃饭,两家人关系很好。
在2019年6月19日下午,翠花来到小孩的幼儿园,准备接小孩回去,此时,金莲刚好今天也有点空闲时间想,金莲也来到幼儿园门口,等着接小孩。
金莲和翠花在幼儿园门口,有说有笑的,两人很聊得来,随着幼儿园下课铃声想去。金莲和翠花两人的小孩,两小孩有说有笑的走出了幼儿园的大门,两人刚好接上小孩,但是,两个小孩还想要接着玩,不肯分开,一拉开,两人就又哭又闹的。
金莲实在没办法,因为她还要赶着回去上班,于是,金莲就和平时一样,金莲就交代小孩要听话,随后,就把小孩交给了翠花,让翠花帮忙一起接回去,翠花二话不说,就同意了。
过了一会,翠花就把两个小孩抱上电动车,金莲的小孩,放在后面坐,自己的小孩在电动车自行车前面,就这样,一个大人,载这两个小孩,一前一后,往家里的方向开去。
万万没想到,就在翠花驾驶电动车开到济南市济阳区某一个路口时,金莲的小孩突然掉了下来。这可把翠花吓到了,立马停下来,查看金莲小孩的情况,这个时候,翠花一刻也不敢耽误,第一时间送去医院治疗,同时,立即打电话给金莲,让金莲立即过来处理。
金莲的小孩被送到了济南市儿童医院的治疗,金莲小孩被儿童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皮肤挫伤(手指受伤),金莲小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金莲就请假在医院照顾小孩,金莲小孩在医院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
金莲小孩在住院的过程,翠花也是不是来看望金莲小孩,由于是翠花没照顾好,金莲小孩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伤的,翠花很自责,自己掏腰包2000元,留给金莲了。
经过在医院6天的积极治疗,金莲小孩基本上就恢复好了,在出院的时候,在医疗保险报销之外,自费部分,还需要7757.04元,金莲付完款之后,叫医院将本次住院的费用、清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打印出来。
金莲小孩出院之后,金莲就拿着小孩住院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去找翠花索要赔偿。金莲认为是翠花直接导致小孩受伤的,翠花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费用,应该是翠花出钱。
翠花立马就拒绝了,翠花表示,自己免费帮金莲接送小孩上幼儿园,累计有两年半的时间了,并且,自己从来没找金莲要一分钱,金莲也没给过一分钱给翠花。
金莲与翠花两人沟通商量无果,翠花又一直不肯赔钱,金莲越想越生气,认为是翠花没照顾好小孩,导致受伤的,而且,翠花不肯承担相应的费用,金莲想起小孩受伤的情形,金莲一气之下,就把翠花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
1,在法庭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在当地的电动车载人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在市区的道路上,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的孩子。回到本案件中,翠花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是知道这个规则和要求的,那么,翠花已经搭载了自己家的小孩,金莲的小孩就不能再一起乘坐翠花电动车了,翠花违反上述要求,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12周岁的小孩。
根据《山东省关于电动车载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电动车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在市区道路上可以附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不得载人。
因为翠花骑一辆自行车违规搭载2名未满12周岁的小孩,直接导致了金莲小孩摔倒受伤,那么,翠花要负主要责任。
2,翠花帮忙朋友金莲免费接送小孩去幼儿园,已经有2年半的时间了,金莲作为一名成年人,是知道翠花使用一辆电动自行车载2名小孩,翠花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一个危险的行为,然而,作为小孩的母亲金莲,依然将小孩托付给翠花,那么,金莲要承担次要责任。
3,本案件中,金莲小孩受伤住院治疗,金莲小孩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是一个事实结果,那么,对金莲小孩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S亡的,还应当赔偿SZ费和S亡赔偿金。
5,综上所述,一审法官再次梳理和复盘分析本次案件,重新核对住院费用、清单以及发票,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翠花赔偿金莲小孩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交通费用等等估计5989元,因为在此之前,翠花已经给了2000元给金莲,那么,翠花还要再向金莲支付3989元。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翠花表示不服,这次小孩摔伤事件,又不是自己故意的。明明是自己好心免费帮金莲接送小孩去幼儿园上学,已经接送了2年半,小孩家长金莲一分钱也没给,反倒头来,自己还要倒贴5989元。翠花越想越生气,于是,翠花就继续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的判决
1,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件中的关键点,总结如下:
1)翠花免费帮金莲接送小孩去幼儿园上学,翠花完全是无偿接送,未收一分钱,并且免费接送时间达到了2年半。
2)翠花是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不满12周岁的小孩,这个情况,金莲是知道的,也是很清楚的,但是,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金莲并没有拒绝,反而是同意翠花的行为。
3)当金莲小孩在电动车上摔下来之后,翠花第一时间将小孩送去医院治疗,并且立即告诉了小孩母亲金莲。翠花所做的这种行为,金莲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来证明翠花的行为存在过错。
2,二审法官结合以上3点,足以断定翠花的行为是属于无偿的帮工活动,在本案件中,翠花为帮工人,翠花并没有存在过错行为,那么,金莲小孩住院造成的损失,翠花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综上所述,二审法官判决:金莲小孩在电动自行车上摔伤事件中,翠花无需承担责任,由小孩监护人金莲承担全部责任。故金莲小孩住院治疗费用、交通费等全部由金莲承担,翠花无需承担。
4,本案件中,金莲小孩住院后,翠花去看望,给了2000元给金莲,因为这2000元是翠花自愿给的,也是翠花私人钱财,法院无权干预。
小编每天更新科普法律知识,希望通过典型的案例学习,能够让大家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多学法,少走弯路,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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