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 网络配图
文 | 以案明法
编辑 | 以案明法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在一农村,有一男子名叫大壮(化名),大壮性格开朗,乐于助人。
由于家庭原因,大壮和妻子选择在老家农村生活。妻子主要负责耕田种地,而大壮则以电焊工作为主。农忙时,大壮也会帮妻子收割庄稼。
大壮是村里为数不多的电焊工,也是村里少有的技能人才。由于生活在农村,大壮从小就喜欢折腾家里的电器设备,喜欢拆解电器。长大后,大壮学习了各类家庭电器设备维修以及电焊操作等技能。
虽然比不了大厂的电焊技术,但在村里,每当有人需要电焊时,都会找大壮帮忙,而大壮也乐于相助。因此,大壮在附近几个村子里都小有名气。
大壮有一个好朋友叫大彪(化名),大彪也是大壮的同村邻居。大壮家里养了几头猪,大彪需要在猪圈里安装一些栏栅,以便把猪圈分割开,增加更多的位置,到时可以养更多的猪仔。
电焊工作并非随便一个人就能做,大彪也不会,于是他就请大壮过来帮忙,把猪圈栏栅电焊好。
大壮和大彪约好了时间,大壮一大早就起床了。吃了两碗白粥和一个鸡蛋后,他收拾好工具,带上电焊设备和切割机,急匆匆地赶去大彪的猪圈。
大壮到达大彪家时,喊了几声大彪的名字,但没人回应。于是,大壮打电话给大彪。原来,大彪家里有事需要出一趟门,家里没人。大彪向大壮交代了如何焊接猪圈围栏后,就让大壮独自去焊接。
大壮来到猪圈附近看了看,正想着如何取电。无意间,他抬头一看,发现头顶上有电线,而且电线杆也不高。
突然,大壮脑子里萌生了一个不好的想法。他自制了几条挂钩,最后,使用两个钩子上连接电缆线,一条零线,一条火线,勾在电线杆的电线上,然后接上排插。就这样,排插上就有电了。
然而,大壮并不知道这样做的危险。这样的接线方式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为没有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危险正在一步步向大壮靠近。刚好有一根钢筋比较长,需要切掉。大壮刚好也带了切割机。
于是,他手持切割机,按下启动按钮时,使用了一会儿,突然切割机的手柄断裂了,一瞬间,大壮就触电了。
因为大壮取的电没有经过漏电保护装置,且切割机没有接地线保护,大壮立刻倒地不起。由于大壮是一个人作业,没有人及时发现。
不知过了多久,大彪在外面办完事回来后,想着看看家里的猪圈焊接得怎么样了。于是,他跑去猪圈,发现了大壮。他立刻呼喊隔壁的几个邻居进行施救。
很快,大壮被送往医院。但最终,还是来迟了一步,大壮没能醒过来。大壮的家属处理完大壮的事情后。
大壮的家属一行人去找供电公司协商,要求供电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供电公司给予了15000元的补偿。但没过多久,大壮的家属又继续来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结果,供电公司直接拒绝了进一步的赔偿。
于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壮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和大彪一起告上了法庭。
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大壮家属的诉求
1,大壮家属认为,电力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是供电公司。由于供电公司疏于管理和维护,在大壮使用切割机发生触电时,电力设备的保护装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供电公司对电力设备设施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所以本次事件中电力设备应负主要责任。
2,大壮家属认为,大壮是在大彪家的猪圈里发生触电,且大壮是去帮助大彪焊接猪圈围栏。因此,大彪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和义务。然而,大彪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大彪存在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壮的合法权益,大壮家属的诉求是:向供电公司和大彪索赔464389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S亡的,还应当赔偿SZ费和S亡赔偿金。
(二)供电公司的辩解
1,供电公司认为,大壮是去大彪家里干活,然而大彪没有提供可靠的劳保用品和工器具,同时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所以大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本案件中,大壮作为成年人,依然采用非常危险的方式取电用电。他擅自使用挂钩取电,这种方式没有电力设备(如多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保护,且也不符合设计规范。因此,这种擅自取电行为属于危险行为,且可能构成盗窃。
3,供电公司得知大壮触电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其中有7张照片可以清晰看见,大壮使用的手持切割机的手柄断裂了,直接导致大壮触电倒地。
4,供电公司出具了一份协议,是供电公司与村委签订的用电协议。协议条款中明确了本村用电具体范围、产权分界点以及本村用电总表的管辖范围。然而,大壮擅自用挂钩取电的区域已经超出了本村计电总表的范围,因此大壮的擅自取电行为已经属于偷电行为。
综上所述,大壮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在国家的公共电网上擅自采用危险行为挂钩取电。因此,大壮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三)大彪的辩解
1,大彪表示,自己当天有事出去办事了,等事情办理完毕之后回到家才发现大壮触电。
2,大彪认为,手持切割机是大壮自己带过来的,并不是自己提供的。
3,大彪认为,当大壮触电时,供电公司相应的保护设备装置没有及时起到保护作用。供电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应该对本次事件负全责。
(四)法官的审理
法官认为,本案件的关键点,主要是分析供电公司和大彪,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即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大壮擅自勾接的电压,不属于1KV及以上的高电压,那么,这就是低压触电,不属于高压触电责任归属划分,要按照侵权方存在的过错行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大壮擅自用挂钩取电网的电,加上使用自己的手持切割机导致触电。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此行为和取电区域,不属于供电公司的保护装置所保护的范围。
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任何人以及企业,都是不能偷电使用的。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回到本案件,供电公司有向当地村民收取表外多出的用电量电费,分摊收取费用。这主要是因为供电公司也不知道这些电费是如何产生的。但是,大壮没有事先报备,擅自使用钩子取电,已经属于偷电行为了。
4,综上所述,大壮擅自挂钩取电,属于偷电行为,且自行使用存在风险的切割机。因此,大壮自己负有主要责任。
5,然而,供电公司对电表额外的用电量进行村民分摊收费,由此可见,供电公司是知道该村存在偷电行为的。但是,供电公司并没有去排查和制止。因此,供电公司在对电力电网的管理中,存在过错行为。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6,本案件中,虽然是大壮来到大彪猪圈里帮忙焊接栏栅,随后大壮发生触电,但是,这主要原因是大壮本人存在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供电公司因管理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大壮是帮工人,但在此情况下,由于大壮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自身需承担大部分责任。那么,大壮是被帮工人,所以,大壮无需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7,综上所述,法院重新梳理和复盘分析,最终,法院判决:
1)大壮本人承担80%的责任;
2)供电公司要承担20%的责任,结果核算是40443.8元(结合之前已经付款15000元,那么,供电公司还需要赔付25443元);
3)大彪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小编每天更新科普法律知识,希望通过典型的案例学习,能够让大家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多学法,少走弯路,活到老,学到老。
补充声明:
本文章案例并非发生在当下,请留意。本文章仅供案例学习分析,案例过程和细节存在一定虚构情节,如有侵权或不当之处,请立即联系本人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