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说“利在一身勿谋也,利在天下者谋之”,为自己谋取利益是自私的表现,为天下谋取利益才是正当的行为。眼看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许多职业打假人也开始了他们的狂欢。这些人,口口声声说是为了消费者,实际上却顶着打假的幌子,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许多职业打假人中,有一个号称最年轻的打假人,他就是陈之强。早在2021年,18岁的陈之强就走上了打假的道路,一年内他先后起诉商家800多次,总共获利20余万元。有关他的卷宗堆起来,足足有2米多。
到了2022年,陈之强准备继续自己的打假之路,顺便大赚一笔。可就在他准备“做大做强,再创辉煌”时,却被警方立案调查,当地法院更是发出裁定书,认为陈之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
2003年,陈之强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陈之强家的条件很普通,父亲是一名货车司机,母亲待业在家没有工作。除了陈之强之外,他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三个孩子,让陈之强的父母压力极大,作为大哥,陈之强在读书之余也想着如何赚钱养家。
早在高中毕业之前,陈之强就想到了通过打假的方式致富。在他看来,很多商家谋求暴利,为了利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只要自己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学习法律知识,就能一边打假一边获得赔偿。如此一来,他不仅可以净化消费环境,还能够赚钱,简直就是一举两得。
为什么陈之强会走上职业打假这条路?其实这还得从他过去的一个经历开始说起。陈之强的老家徐闻县有一家小超市,陈之强以前去超市购物时,买到了一件过期的产品。普通人如果买到过期产品,最多找老板索要赔偿,抱怨几句后就完事了。
可陈之强却并没有这么做,他拿着自己购物的证明和过期食品,直接将小超市的老板告上法庭。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卖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应该“退一赔十”。
小超市老板售卖过期食品,很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可因为这件事就开庭审理未免有些浪费社会资源。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陈之强和老板达成和解,老板赔偿陈之强500元,这件事也就告一段落。
对于这场官司,陈之强记忆犹新,也正是这轻易到手的500元,让他开启了自己的打假之路。从此之后,陈之强干脆放弃工作,也不去上大学,心安理得的当起了职业打假人。2021年,陈之强总共起诉商家800余次,每月的收入都超过一万元,一年下来获利20万。
与此同时,他还开设了“收徒”的业务,自己创建了一个打假维权交流群,以388元学费传授自己的打假技巧,告知学徒如何才能够“快准狠”的拿捏商家要害,让商家心甘情愿的赔偿。
一个没有上过大学的年轻人,一跃成为了“打假专业户”,甚至还表示可以去当专业的法律顾问,靠着自己自学的法律知识帮别人打官司。不得不说,陈之强利用职业打假这一行当,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和生活。
在这些诉讼案件中,其实陈之强真正胜诉的并不多,绝大多数都是以双方和解作为结局,而陈之强也不强求胜诉,只要能够拿到“和解费”他就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对于某些商家而言,他们明知道自己的产品有问题,为了避免罚款,宁愿花一笔钱与陈之强和解。
这样一来,无形之中助长了陈之强的嚣张气焰,也让他越发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赚大钱。直到2021年12月27日,正在家中整理资料准备新一轮打假起诉的陈之强,却突然收到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而他也被这封裁定书吓出了一身冷汗。
原来早就有人对陈之强打假敛财的行为不满,法院也在多次审理后认为陈之强的行为,存在恶意索赔,滥用法律惩罚性规则和滥用诉讼权牟利。该行为,严重影响了良性环境的创建,超出了个人权利行使的权限,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陈之强真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等待他的最少也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地公安局也在事后立案调查,可陈之强却不服气,还表示要找律师上诉,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其实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本就是两件模棱两可的事,如果打假的初衷是为了净化环境,那么固然无可厚非。可如果打假的目的和陈之强一样,是为了获利敛财,自然就会涉嫌敲诈勒索。要知道法律不是个人敛财的工具,任何企图玩弄法律之人,必然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笔者对于那些职业打假人也有一些看法。痛恨假货,惩罚无良商家本是一件正义的事,可如果在打假之中存在个人谋取私利的想法,那么正义将不复存在,反而还会涉嫌违法犯罪。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我觉得不应该才,这样子才能震慑那些不法分子,特别是食品类,制假售假,一次就要罚的他们倾家荡产!!!!!!
在美国不犯法
故意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何来犯法之理
售假才能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