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以暗昧,爱好文雅,广延诗赋,以知得失。——陈寿《三国志》
爱好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人人都应该有深厚的兴趣和爱好,以丰富心灵,滋润生活。可有些人的爱好非常特殊,嗜好也有些不同寻常。在吉林长春就有这样一名男子,有着特殊的嗜好,就连其妻子都不堪折磨,请求放过自己。
28岁的杨梅家住吉林长春,她觉得自己婚后的日子,痛不欲生。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就是其丈夫黄秋。原来杨梅的丈夫黄秋,有着一种特殊的爱好,当两人进行夫妻生活时,这种特殊嗜好折磨的杨梅苦不堪言,她多次表示自己实在受不了,也想到过要离婚。
2013年,杨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丈夫黄秋。两人谈恋爱时,杨梅非常保守,坚决不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对此黄秋则表示尊重,还认为现在社会上杨梅这样的女生已经很少了,应该受到保守和尊重。
在一起一年后,两人决定互相都很适合,于是便决定结婚。2014年6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前半年夫妻感情颇为和谐,可就在2014年底,黄秋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不仅生理需求大了许多,在发生关系时还有不断折磨妻子。
曾经的黄秋在和妻子进行夫妻生活时,能够体谅妻子,并照顾妻子的感受。可2014年底,黄秋便不再顾及杨梅的感受,行为越发粗鲁,甚至用上了不少道具。这让杨梅觉得,自己根本就不是妻子,而是一个发泄用的工具,让她内心受到了侮辱。
在这种情况下,杨梅多次找丈夫反映,希望丈夫能够温柔一些。可无论她怎么说,黄秋都不管不顾,依旧粗鲁暴力。甚至有时候,黄秋还会对杨梅实施家庭暴力,气得杨梅直接回娘家。可碍于自己的脸面,杨梅也不敢将这件事告诉娘家人,只能继续忍受着丈夫的各种暴力。
直到2015年10月,实在忍受不了的杨梅,恳求丈夫放过自己,并提出了离婚。也正是这个时候,杨梅才知道,为什么丈夫会在婚后不久性情大变。这一切,还得从杨梅的前男友开始说起。
原来在和丈夫结婚前,杨梅曾经有过一段爱情,她和前男友在一起多年,甚至已经开始同居。为了能够和前男友结婚,杨梅不惜怀上了对方的孩子,谁曾想,前男友竟然认为杨梅怀了自己的孩子,只能嫁给自己,于是对杨梅提出了各种要求,还不愿意给一分钱彩礼。
最终杨梅的父母一气之下,要求两人分手,并带着杨梅去医院流产。和前男友分手后,杨梅已经25岁,只能找人介绍相亲对象,阴差阳错之下认识了黄秋。为了防止同样的悲剧发生,杨梅坚决在婚前不发生关系,这让黄秋以为杨梅是一个保守的女人,内心还暗自窃喜。
谁曾想两人婚后4个月,杨梅的前男友给她发来了侮辱性的短信,并且说出了两人同居怀孕的事。杨梅虽然没有将这件事告诉丈夫黄秋,但黄秋却意外在杨梅的手机上看到了短信,这让他当场崩溃。
自己当成宝贝的妻子,婚前不舍得发生关系女人,竟然曾经和别的男人同居,甚至怀孕打胎。这件事深深刺激到了黄秋,也激发了他内心的特殊癖好。从此之后,黄秋对待妻子越发偏激,两人发生关系时,他更是报复性的折磨妻子,以发泄自己的心头之恨。
久而久之,不堪折磨的杨梅干脆提出了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只不过提起离婚诉讼要满足一定条件,夫妻双方有一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杨梅不仅提出离婚,还要让丈夫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费。对此丈夫黄秋却表示,离婚可以,但赔钱不可能。他不承认自己的家暴行为,还认为两人发生关系时的种种行为,属于夫妻私密,是夫妻亲密的体现,不能算做人身伤害。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人提出离婚的诉求,法院很可能会同意,但杨梅想要赔偿,却有一定难度。除非她能够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丈夫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和身体上的损害。否则就算杨梅告上法庭,最终也有可能败诉。
都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最好还是和和美美的过完一生,及不能像黄秋一样伤害妻子,也不能像杨梅一样隐瞒事实,否则最终只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伤害,害人害己还连累两个家庭。
无论是黄秋还是杨梅,都存在过错,如果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积极改正,或许这段婚姻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两人都不愿意再过下去,分手离婚也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