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花和尚”,很多人第一反应想到的就是《水浒传》里的鲁智深。只不过鲁智深的“花”并不是人们理解中的“花”,只因身上遍布花绣刺青,因此鲁智深才被人们称为“花和尚”。而当今社会人们理解的“花和尚”,大多泛指一些不守清规戒律的“淫僧”。
2015年,在江苏宜兴就有一名“花和尚”,不仅六根未净,甚至为了发泄内心的欲望,还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利用手机约女网友见面,二人在酒店共度一夜,结果却酿成了一桩悲剧。
江苏宜兴的丁某20岁出家,本在镇江某寺院挂单修行。后来跟随亲戚来到了宜兴,便进入宜兴某寺庙当和尚。虽然表面上是和尚,可丁某不仅六根不净,还喜欢玩高科技产品。他花钱买了一台手机,经常利用手机上网冲浪,观看一些不正当的视频。
2015年初,丁某跟随寺庙里的和尚出去做法事,趁着休息的时间,丁某偷偷拿出手机,用QQ上网聊天。意外和一个网名叫“天真”的女网友聊上,并交了朋友。在得知女网友也住在宜兴后,丁某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想和对方见面。
不久之后,丁某又联系了女网友,约她出来吃饭,还表示自己可以带她去逛街。女网友听了后高兴不已,当即就答应出来见面。两人见面后,一起去餐馆吃了饭,丁某也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带着女网友黄某去逛街,并给她买了衣服和首饰。
逛完街后,时间来到了晚上9点多,丁某提议去宾馆休息。黄某虽然答应去宾馆,但却提出要求,要住两人房的标准间。可在丁某的坚持下,最终还是开了一个单人间。进入房间后,黄某开始玩手机,可丁某看着眼前年轻漂亮的女孩,根本就坚持不住,直接扑了上去。
黄某见丁某对自己动手动脚,她并没有反抗,或许是考虑到丁某给自己买了衣服,黄某沉默着玩起了手机,任由丁某占便宜。可当丁某准备更进一步,要和黄某发生关系时,黄某却当场拒绝,并开始挣扎反抗。
慌乱中,黄某抓住丁某的手臂狠狠的咬了下去,丁某一时吃痛,击打黄某的头部,将其打晕。见黄某一动不动,丁某慌了神,他担心发生意外,可又不敢将黄某送去医院,只能用手掐黄某的人中。在掐了一会没有效果后,丁某看着黄某的身体,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
他动手脱掉了黄某的衣服,并用手机拍摄了不少照片,事后才用冷水将黄某弄醒。等到王某醒来后,丁某拿出手机里的照片,威胁黄某和自己发生关系,否则就把这些照片发到网上。可黄某依旧没有答应,还要求丁某尽快删除照片,就这样两人一直僵持不下。
困意来袭的两人,干脆在酒店床上昏沉睡去,就这样过去了一夜,等到第二天凌晨时,黄某见丁某还没醒来,便偷偷拿走了他的衣服,事后黄某给丁某打电话,要求丁某删除照片,否则就不归还衣服。
可丁某依旧不同意,不仅如此他还在QQ上不断骚扰黄某,实在无可奈何的黄某只能选择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介入处理,将丁某捉拿归案后,彻底删除了照片。而丁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交由检察院处理。
当地检察院认为,丁某的行为先后涉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并对其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除此之外,丁某还构成了QJ罪,比起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要严重许多,但在案例中,丁某并没有成功对黄某实施侵犯,因此属于强奸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丁某是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结合一强制猥亵罪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就这样,丁某这个六根不净的花和尚,终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除了丁某之外,黄某其实也应该接受批评和教育。作为女孩子,轻易和陌生网友见面本就是一件危险的事,不能因为网友给自己买了衣服,就和对方在酒店宾馆过夜,如果丁某胆子再大一些,或许黄某不仅要丢失清白,还有可能失去生命。
人们常说:“修行用功,贵在一心”,无论是修行还是学习工作,都在于自己的一颗心。丁某没有一颗修行之心,因此就算当了和尚,也是沉沦情欲的“花和尚”,不能实现真正的救赎,只会给佛门带来负面影响。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