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人林某第35类“蜀鼎”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29 17:17:50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340550 号“蜀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本案第16264587号引证商标1、第11553604号引证商标2均处于撤三程序中、第53021656号引证商标3处于无效宣告中,以上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若引证商标1-3被撤销/无效,那么以上商标将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2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给予申请人公正的裁决。并且,引证商标2注册人“成都蜀之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06-19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已被受到相关部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资格无法恢复。因此,因引证商标2权利人已被吊销且无法恢复,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故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340550 号“蜀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蜀鼎”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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