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百房网络科技第35类“百房”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25 17:09:30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9787116号“百房”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持久的构想及独特的设计理念所独创而成,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凝聚了申请人巨大的心血,蕴含着申请人浓烈的情感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紧密的关联,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在整体外观、字形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百房”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9787116号“百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百房”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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