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397830号“中渥鸿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二、申请商标“中渥鸿达”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为臆造性词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4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4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体现的是申请人恪守正道,将消费者置于重要地位,始终以充沛的热情服务消费者,以消费者满意为标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
引证商标1 、2表示来自中国的才识广博通达之人。引证商标4的含义为:京畿部队的人员才识广博通达。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4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汉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变形字母“ZW”以反白的设计手法书写于圆形中央。汉字“中渥鸿达”及对应拼音位于商标底部,采用汉仪魏碑简体书写。
引证商标1为纯汉字标识,采用造字工房版黑字体书写,笔画干练,结体严整。
引证商标2为纯汉字标识,采用造字工房版黑字体书写,笔画干练,结体严整。
引证商标4是由英文、汉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字母“ZBHD”位于商标上方。汉字位于商标底部,采用汉仪菱心体简体书写。
三、申请商标为多元素构成的标识,基于中国公众对汉字与生俱来的敏感力与识别力,汉字是公众识读、传颂的核心,故,汉字“中渥鸿达”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5在构成、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397830号“中渥鸿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中渥鸿达”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