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206629号“后巷集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后巷集市”为申请人上海乐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已无效,引证商标2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设计精巧独特,充分融合了汉字、图形及英文元素,字体采用手写字体的感觉,带有自然的斑驳肌理,使得商标更具自然之感。
引证商标1则采用了楷体书写,工整规范、干净利落。引证商标2则采用了行楷书写,字体均匀、间隙相等,笔画流畅自然。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在整体含义上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餐饮住宿体验。它不仅仅是一个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融合了传统与现代、自然与城市元素的综合性文化空间。
引证商标1给人一种在小巷中偶然相遇的浪漫和温馨氛围。引证商标2传达了一种在静谧小巷中享受精致美食的体验。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206629号“后巷集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后巷集市”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