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源万锦通实业第37类“中源万锦通”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18 17:07:09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987090 号“中源万锦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融入了商标中,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并且,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中源万锦通”、“中锦尚源承”两图样申请了美术版权的保护,颁布了作品登记证书。因此,申请商标不仅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也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打造版图重要的一部分。若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故,申请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显著性、呼叫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对应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故,汉字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商标直观呼叫为:zhōng yuán wàn jǐn tōng。

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汉字“特成”+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文字“特成”是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tè chéng。

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汉字+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其文字为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xiāng fén jīng jì jì shù kāi fā qū jiàn shè tóu zī yǒu xiàn gōng sī。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申请商标寓意申请人遵循正确的方向发展定能一帆风顺、生生不息,凭借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创造属于自己的多样色彩。

引证商标1表达出注册人特别的成功。商标中的图形仅为装饰点缀作用。引证商标2为注册人公司的全称,明确指向该权利人。商标中的图形仅为装饰点缀作用。

3、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分析:

申请商标的图形是由七部分组成,以盘踞的龙为原型,汉字与字母位于图形下,采用标准黑体字,笔画粗壮,突出醒目。

引证商标1的图形由三部分组成,颜色一致无变化,开口向右,汉字与为字母采用优设标题黑,采用较大字面和粗壮的笔画来强化力量感,加强笔画设计上的几何感。

引证商标2的图形深蓝色设计,由两部分组成,汉字与字母采用宋体,笔画有尖端,横平竖直,起落笔有棱有角,字形方正,笔画硬挺。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987090 号“中源万锦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中源万锦通”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版权的力量,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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