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萃生态农业发展第32类“萃品記”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17 17:02:08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950334号“萃品記”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22995328号引证商标1“萃品”正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第65341707号引证商标2“萃品山”处于无效宣告申请收文阶段,两商标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1、2的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2类01、02、03小组商品上,而第65341707号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在30类01、02、04、06、07、10、16小组商品上,可见二者在类别上并不相同,不易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950334号“萃品記”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萃品記”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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