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513336号“百川星服”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31249144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百、川、星、服”四字设计而来,采用的是隶书的书写方式;字型结构上呈扁方,上下收紧,左右舒展。
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百、川、星、梦”四字设计而来,笔画整齐划一,结构严谨。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百川”二字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其商标所表达的意思为申请人的经营理念为包容、宽广,“星服”含义为:为消费者提供星级以上的服务。引证商标整体表达了成千上万拥有着明星梦的人聚集到一起。
三、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主营业务不同,面对的市场和客户也不同,在使用上基本不会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应当予以注册。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513336号“百川星服”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百川星服”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