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阳豪网络科技第20类“ZESTHOUSE”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26 17:01:3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688016号“ZESTHOUSE”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9704688号引证商标1于2022年09月13日期限届满(已过6个月的宽展期)且至今未续展,商标局官网上亦未显示续展流程,故该引证商标1不宜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第36645674号引证商标3目前流程状态为“评审应诉”阶段,故,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1、3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1-5在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望贵局综合考虑,准予其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688016号“ZESTHOUSE”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ZESTHOUSE”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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